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高嘉良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錦榮
梅秀蘭
洪璘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嘉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1625 、14487 、15550 、22339 、22543 、23786 、
27955 、32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品綸、高嘉良、 陳錦榮、梅秀蘭、洪璘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 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