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37號
PCDM,109,訴,337,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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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芳興



      陳賜麟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
聲請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力元到庭作證,經核尚有應行調查、
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6日下
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判,本日庭期並傳喚證人即共同被
許力元到庭行交互詰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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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