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22號
PCDM,109,聲,3122,202008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執聲付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