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輝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輝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9 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等卷證,認受刑人王輝雄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