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18號
PCDM,109,聲,3118,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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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雲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雲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6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陸雲龍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 ,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1 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矯 署教字第109017499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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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