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新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新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 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判處有期 徒刑10月、105年度審簡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 定在案;又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 字第27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 人又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 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 結日原為110年4月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 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9017 49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