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87號
PCDM,109,聲,3087,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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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福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逸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智易
字第25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准許告訴人付 費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雖為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且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 項,於告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但其聲請權人應 僅限於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而已,並不及於 告訴人「本人」,用意在於憑藉專門職業人員的執業倫理素 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的完整性,此觀諸上揭第27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係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25 號案件之告訴人「本人」,依上說明,自無聲請閱覽卷宗之 權限(至告訴人於上開刑事案件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廖偉鈞 ,不具律師資格,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併此說明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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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