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21號
PCDM,109,聲,2621,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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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21號
聲 請 人 許鈺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
第551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有年邁老母八十有餘,無人陪伴,被 告願提出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並願接受限制住居、禁止出 境或定期前往派出所報到等其他必要處分以代替羈押,以確 保遵期到庭,並接受後續之審判,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亦無 串供逃亡之虞,請求給予交保,以賺取日後服刑之生活費, 及陪伴老母親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鈺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3 款,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有羈押之必要,由本院裁 定聲請人應自民國109 年6月9日起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先前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8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聲請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駁回上訴確定,而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0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 借執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4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此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20日新北檢德巳109執8808字第109 0070377號函、109年執巳字第880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是 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自109年7月24日入監之日起, 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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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