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436號
PCDM,109,聲,243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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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靖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3
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又司 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 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 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靖怡雖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交 易字第233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109 年5 月7 日、109 年6 月4 日之法庭錄音檔案,惟其聲請狀 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是否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具體內容(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情),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所請。 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具體 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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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