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336號
PCDM,109,簡附民,33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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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陳敬文
被   告 彭學毅
被 告 之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60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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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