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陳敬文
被 告 彭學毅
被 告 之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60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