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593號
PCDM,109,簡,459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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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妤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妤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門風骰壹顆及犯罪所得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 ,其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 途賺取財物,竟為牟不法利益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 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行為應予非難,兼 衡被告年齡、素行(無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智識程度(高職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經濟能力(小康,偵卷第7 頁)及犯後態度(坦白承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至扣案之麻將1 副、門風骰1 顆、牌尺4 支,均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100 元,則為被 告的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沒收之物皆 已扣案,應無追徵之必要)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 條第1 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91號
被 告 陳婕妮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婕妮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意,自 民國109 年7 月13日起,提供其所承租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號4 樓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牌 尺及門風骰等賭具,並在臉書網站以帳號「陳婕妮」貼文招 攬不特定人至上開處所,利用麻將牌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 :以麻將為賭具,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為1 底,以 20元為1 台,4 人輪流作莊,分東西南北4 圈為1 局,每次 開莊後各拿16支牌賭玩,每次僅1 家自摸或胡牌,如自摸者 ,其餘3 家均要付錢給自摸者,如放槍就要付錢給胡牌者, 陳婕妮則向自摸者收取50元之抽頭金,而以此方式牟利。嗣 於109 年7 月13日12時30分許,經警喬裝賭客前往上址,當 場查獲陳婕妮及賭客林杏樺王清惠,並扣得麻將1 副、牌 尺4 支、門風骰1 顆、賭資共500 元及抽頭金100 元(賭客 及賭資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婕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杏樺王清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被告所張貼臉 書攬客廣告網頁資料及網路文字訊息一覽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5 張在卷可稽,且有麻將1 副、牌尺4 支、門風



骰1 顆、賭資500 元及抽頭金100 元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至扣案之麻將 1 副、牌尺4 支、門風骰1 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抽 頭金100 元,為在賭檯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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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