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589號
PCDM,109,簡,458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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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3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秋火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玩具機器人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秋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 在本案犯罪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 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過去已有竊盜前科( 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而下手行竊,顯然目無法紀,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非可取,兼 衡被告的智識程度(小學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生活狀況(勉持;偵卷第4 頁)、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 財物之價值、造成之損害、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 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508號
被 告 劉秋火 男 8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秋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4 月23日16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夾娃 娃機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仲毅所有放置在夾 娃娃機上方之玩具機器人1 個(價值新臺幣1680元),得手 後旋即離開。嗣於同日17時許,郭仲毅發現上開玩具機器人 遭竊,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郭仲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秋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郭仲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5 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因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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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