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054號
PCDM,109,簡,4054,202008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2881、15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麗雪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黃麗雪之犯罪所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黃麗雪之犯罪所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 本件竊行(共2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2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其中犯罪事 實㈠部分業因告訴人徐華妹領回而有所減輕(見109偵12881 號卷第14頁贓【證】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於犯罪事實㈡竊得如聲請 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 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 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881號
109年度偵字第15445號
被 告 黃麗雪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麗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16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 0號內,徒手竊取徐華妹所有置放在櫃臺之皮包1只(內有現 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鑰匙3支),得手後即行離去。 嗣徐華妹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09年1月10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新學府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周冠妙所管領置放在貨架上 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將附表所示商品藏置在隨身提袋內 ,僅結帳部分商品即行離去。嗣周冠妙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徐華妹、周冠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土城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被告黃麗雪於警詢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華妹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圖3張、查證照片2張、 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堅詞否認有何竊盜 犯行,辯稱:伊因服用藥物不知竊取何物品云云,然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周冠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統一超 商新學府門市失竊商品明細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圖6張、監 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 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得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財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徐華 妹,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被告 竊得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劉仕國
附表:
┌──┬───────────────┬──┬───┐
│編號│ 物品 │數量│金額 │
├──┼───────────────┼──┼───┤
│1 │廖心蘭非基改豆干黑胡椒) │2包 │110元 │
├──┼───────────────┼──┼───┤
│2 │廖心蘭非基改豆干(沙茶) │3包 │165元 │
├──┼───────────────┼──┼───┤
│3 │味覺糖手撕軟糖-葡萄風味 │2包 │110元 │
├──┼───────────────┼──┼───┤
│4 │噜噜米優格彈力軟糖 │1包 │65元 │
├──┼───────────────┼──┼───┤
│5 │萬歲牌杏仁魚 │3包 │216元 │
├──┼───────────────┼──┼───┤
│6 │萬歲牌蜜汁果 │1包 │72元 │




├──┼───────────────┼──┼───┤
│7 │萬歲牌杏仁果 │4包 │228元 │
├──┼───────────────┼──┼───┤
│8 │比菲多益生菌小Q果凍(原味) │1包 │25元 │
├──┼───────────────┼──┼───┤
│9 │哈瑞寶扭扣Q軟糖45g爆酸水果風味│2包 │58元 │
├──┼───────────────┼──┼───┤
│10 │韓國Petitzel葡萄風味軟糖 │2包 │98元 │
├──┴───────────────┴──┴───┤
│合計:1,147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