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昇達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昇達
被 告 林雷恩
洪愷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63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陳 俞 伶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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