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19290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61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建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盧建宇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奔騰」(下均簡稱:「奔騰」)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 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有未滿18歲之成員),負責發派領 款、彙整詐騙所得(俗稱車手頭),並邀同邱中駿、李嘉誠 (上開2 人均經本院審結)擔任提款車手,盧建宇、邱中駿 、李嘉誠、「奔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詐欺犯意,先由集團成員「阿風」取得 附表一所示收款用帳戶,將之交付盧建宇,邱中駿則以其所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設置之微信通訊軟體與盧 建宇聯絡,另由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聯繫不特定人,佯以親 友借貸、出售行動電話等不實事由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 之被害人皆因此陷於錯誤,分別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詐騙 方式、匯款金額均如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再由盧建宇 將收款帳戶金融卡交付邱中駿,由邱中駿、李嘉誠提領現金 ,盧建宇則取得上開提款金額10% 作為報酬,餘款再由盧建 宇交由「奔騰」指派前來收款之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㈢附表二編號1 部分:
證人劉仁溥、金浩明於警詢時之陳述(他字第899 號卷第16 至17、9 至11頁)、證人金浩明提出之手機簡訊認證碼照片 (他字第899 號卷第1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網路匯款紀錄列印資料 (他字第899 卷第14、15、18至20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他字第899 號卷第77頁)。
㈣附表二編號2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許世珍於警詢時之陳述(他字第899 號卷第56 至5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土 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及台中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字第 899 號卷第54、55、59至67頁,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477 頁)。
㈤附表二編號3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楊碧珠於警詢時之陳述(他字第899 號卷第70 至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台新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25 卷二第486 至492 頁 )。
㈥附表二編號4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邱素貞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493 號卷第10 8 至110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93 號卷第 106 、107 、111 至114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他 字第899 號卷第78至80頁)。
㈦附表二編號5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馮翰勳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 第149 至150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字第19825 號 卷二第503 至505 頁)。
㈧附表二編號6 部分:
證人吳至民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67至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 00000 卷二第506 至511 頁)。
㈨附表二編號7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呂秀琴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 57至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字 第19825 卷二第512 至515 頁)。
㈩附表二編號8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詹益陌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 61至6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1 6 至520 頁)。
附表二編號9 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謝勝文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 73至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21 至527 頁)。 附表二編號10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方姿雅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 97至10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字第19825 號卷二 第528 至533 頁)。
附表二編號11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郝晉平、證人吳博元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79至83、85至8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網站訊息紀錄、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36 至554 頁) 。
附表二編號12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蕭瑋彥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290 號卷第 91至9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63 至569 頁)。 附表二編號13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江宏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 第177 至17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金融卡正反 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7 0 至572 、574 至577 頁)。
附表二編號14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周政毅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 第180 至18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 市警局刑大偵六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存摺存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79 至587 頁 )。
附表二編號15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滿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 第182 至183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 華銀行存款憑證(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88 至593 頁)。 附表二編號16部分:
證人簡月玲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第184 至 185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594 至599 頁)。 附表二編號17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瑜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 第187 至188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
及內頁交易明細(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605 至610 頁)。 證人李明鳳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825 號卷一第189 至 190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警局刑 大偵六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網路帳戶餘額查詢明細、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9825 號卷二第611 至615 、617 至 619 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提領ATM 機號、時間地址一覽表( 偵字第19825 號卷三第19至32頁,他字第899 號卷第136 頁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字第899 號卷第101 至103 、104 頁)。 邱中駿之HTC 手機(門號0000000000)內擷取圖片10張(他 字第899 卷第139 至142 頁),及門號0000000000號於105 年11月19日、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手機內微信對話內容( 偵字第19825 號卷一第257 至258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 10522483963472號函及所附王永福所設帳號000000000000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附表一編號1 之帳戶,他字第899 卷第50至53頁 )。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7 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 704635號函及所附黃家福開設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 資料及開戶迄今之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3 之帳戶,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251 至256 頁)。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上開(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8罪)。 ㈡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 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 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 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是被 告與邱中駿、李嘉誠、「奔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 表二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8次犯行,被害人不同,顯 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本有可為,不思發揮 所長,自食其力,竟誘於厚利,甘冒風險,加入詐欺集團, 負責車手頭之工作,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漠視他人財
產權益,助長詐欺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所肇損害非微 ,應嚴予非難,兼衡其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獲利益,復念其年紀尚輕,涉 世未深,其擔任詐欺集團之角色,非核心地位,於犯罪分工 較諸隱身幕後之集團成員,更易遭查緝逮捕,可見其輕率, 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 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 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 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之各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 重複程度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被告參與「奔騰」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 金錢,其每次獲取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0% (如附表二報酬 欄所示),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甚詳,上開報酬為其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其所 犯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 金 融 機 構 │ 帳 號 │
├──┼───┼────────────┼───────────┤
│ 1 │王永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2 │薛志良│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黃家福│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4 │ │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 5 │蘇文崇│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6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
├──┤ ├────────────┼───────────┤
│ 7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8 │陳羽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 │
├──┴───┴────────────┴───────────┤
│王永福、薛志良、黃家福、蘇文崇、陳羽麒均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
└───────────────────────────────┘
附表二:(貨幣單位:新臺幣)
┌─┬─┬────────────┬────┬────────────┐
│編│被│ 犯 罪 事 實 │ 報 酬 │ 宣 告 刑 │
│號│害│ │ │ │
│ │人│ │ │ │
├─┼─┼────────────┼────┼────────────┤
│1 │劉│「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仁│於105 年11月5 日12時許,│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仁溥│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佯為其友「金浩明」,因│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劉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溥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許│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某│ │ │
│ │ │處,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 │ │ │
│ │ │萬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 │ │
│ │ │1 所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 │ │
│ │ │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2 │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6,000 元│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世│於105 年11月5 日14時7 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珍│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世珍,佯為其友「賢妹」,│ │幣陸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許│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世珍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時20分、15時30分許,在│ │ │
│ │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街261 │ │ │
│ │ │號便利商店、臺中市南區復│ │ │
│ │ │興路3 段355 號,以自動櫃│ │ │
│ │ │員機匯款3 萬元、3 萬元至│ │ │
│ │ │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 │
│ │ │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帳戶│ │ │
│ │ │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3 │楊│「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碧│於105 年11月5 日15時32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珠│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碧珠,佯為其友「郭淑真」│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楊碧珠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午4 時32分許,在臺南市大│ │ │
│ │ │興街398 號便利商店,以自│ │ │
│ │ │動櫃員機匯款3 萬元至所指│ │ │
│ │ │定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帳戶│ │ │
│ │ │,旋由邱中駿持該帳戶金融│ │ │
│ │ │卡提領現金。 │ │ │
├─┼─┼────────────┼────┼────────────┤
│4 │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素│於105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貞│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素貞,佯為其友「林姬妙」│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邱素貞陷於錯誤,於同日17│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 │ │
│ │ │公益路66號永豐銀行臺中分│ │ │
│ │ │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 萬│ │ │
│ │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 │ │ │
│ │ │所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 │ │
│ │ │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5 │馮│「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翰│於105 年11月10日11時10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勳│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馮│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翰勳,佯為其友「馮文光」│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馮翰勳陷於錯誤,於同日11│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23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 │ │
│ │ │建豐路277 巷13號,以網路│ │ │
│ │ │銀行匯款3 萬元至所指定如│ │ │
│ │ │附表一編號2 所示帳戶,旋│ │ │
│ │ │由邱中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 │
│ │ │領現金。 │ │ │
├─┼─┼────────────┼────┼────────────┤
│6 │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至│於105 年11月9 日14時49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民│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至民,佯為其姪女婿「張信│ │幣貳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崑」,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致吳至民陷於錯誤,於同│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年月15日13時47分許,在臺│ │ │
│ │ │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 段416 │ │ │
│ │ │號臺灣銀行水湳分行,以自│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 萬元至│ │ │
│ │ │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 │
│ │ │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 │ │
│ │ │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7 │呂│「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秀│於105 年11月15日14時21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琴│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秀琴,佯為其友「周世昌」│ │幣貳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呂秀琴陷於錯誤,於同日14│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31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 │ │
│ │ │竹北分行,臨櫃匯款2 萬元│ │ │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3 所│ │ │
│ │ │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 │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8 │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益│於105 年11月15日13時29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陌│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詹│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益陌,佯為其友「許理事長│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致詹益陌陷於錯誤,於同日│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3時38分許,在臺中市○○○ ○ ○
○ ○ ○區○○街000 號華南銀行,│ │ │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 萬元至│ │ │
│ │ │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 │
│ │ │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 │ │
│ │ │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9 │謝│「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勝│於105 年11月15日13時29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文│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 │月。未扣案之之犯罪所得新│
│ │ │勝文,佯為其友「許丕訓」│ │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謝勝文陷於錯誤,於同日14│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2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 │ │
│ │ │文昌路333 號便利商店,以│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 萬元│ │ │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3 所│ │ │
│ │ │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 │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10│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姿│於105 年11月15日14時40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雅│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方│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姿雅,佯為其友「韓小姐」│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方姿雅陷於錯誤,於同日15│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許,在嘉義市中興路319 │ │ │
│ │ │號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3 萬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 │
│ │ │一編號4 所示帳戶,旋由李│ │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
│11│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8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博│於105 年11月14日14時28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元│許,於臉書動態消息佯為吳│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博元之友「徐銘遠」,以18│ │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並於全│
│ │ │,000元之對價,代友人出售│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IPHONE 7行動電話1 支,吳│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博元見其訊息以通訊軟體LI│ │ │
│ │ │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錯 │ │ │
│ │ │誤,於同日14時49分許,委│ │ │
│ │ │由郝晉平在臺北市中正區南│ │ │
│ │ │昌路2 段103 號4 樓之1 ,│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8,000│ │ │
│ │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4 │ │ │
│ │ │所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 │ │
│ │ │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12│蕭│「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3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瑋│於105 年11月15日13時30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彥│許,於臉書動態訊息佯為蕭│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瑋彥之友「潘建政」,以13│ │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並於全│
│ │ │,000元之對價代友人出售IP│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HONE 6S 行動電話1 支,蕭│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瑋彥見其訊息以通訊軟體LI│ │ │
│ │ │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14時26分許,在臺│ │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 段83│ │ │
│ │ │9 號,以自動櫃員機匯款13│ │ │
│ │ │,000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 │ │
│ │ │號4 所示帳戶,旋由李嘉誠│ │ │
│ │ │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13│江│「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6,000 元│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宏│於105 年11月19日15時46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祺│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江│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宏祺,佯為其友「優秀A 」│ │幣陸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江宏祺陷於錯誤,委由王思│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欣、賴秀真先後於同日19時│ │ │
│ │ │37分、20時46分許,在臺中│ │ │
│ │ │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便利商店、臺中市北屯區旅│ │ │
│ │ │順路2 段78號全聯福利中心│ │ │
│ │ │,分別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 │ │ │
│ │ │萬元、3 萬元至所指定如附│ │ │
│ │ │表一編號5 所示帳戶,旋由│ │ │
│ │ │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 │ │
│ │ │現金。 │ │ │
├─┼─┼────────────┼────┼────────────┤
│14│周│「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政│於105 年11月19日某時許,│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毅│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政毅│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佯為其友「許國祥」,因│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周政│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毅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4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 │ │
│ │ │路1298號第一銀行中正分行│ │ │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 萬元│ │ │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5 所│ │ │
│ │ │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 │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15│林│「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美│於105 年11月18日12時37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滿│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美滿,佯為其甥「謝志宏」│ │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林美滿陷於錯誤,於同日13│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45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 │ │
│ │ │臺中崇德分行,臨櫃匯款3 │ │ │
│ │ │萬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 │ │
│ │ │8 所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 │ │
│ │ │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16│簡│「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0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於105 年11月18日13時40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玲│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月玲,佯為其友「蔡科堉」│ │幣貳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簡月玲陷於錯誤,於同日13│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 │ │
│ │ │南港展覽館B2,以自動櫃員│ │ │
│ │ │機匯款2 萬元至所指定如附│ │ │
│ │ │表一編號8 所示帳戶,旋由│ │ │
│ │ │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 │ │
│ │ │現金。 │ │ │
├─┼─┼────────────┼────┼────────────┤
│17│張│「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500元 │盧建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家│於105 年11月19日12時33分│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瑜│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家瑜,佯為其友「蘆洲陳藥│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並於全│
│ │ │師」,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致張家瑜陷於錯誤,於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