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9
31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軒瑋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軒瑋(所涉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變造高記食品有限公司 報價單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因詐欺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276號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102 年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1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7 年 2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 年9 月 12日受僱於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盛公司)擔任業 務,而佑盛公司之銷貨獎金制度為客戶下訂單之金額每新臺 幣(下同)1 萬元,業務員可分得150 元之獎金,詎張軒瑋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與附表一所示客戶談定品項、價格後,由各該客戶之代表 人簽名於報價單上,張軒瑋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報價單 變造單價及金額,再持以交付佑盛公司,另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狀而未發給銷貨獎金 ,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
(二)與附表二所示客戶談定品項、價格後,由各該客戶之代表 人簽名於報價單上,張軒瑋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 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另以報價較高之採購單交付
佑盛公司,而未將客戶簽名之報價單交付佑盛公司,另附 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 狀而未發給銷貨獎金,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三)張軒瑋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 地點,將虛構之報價單(無客戶簽名)回報給佑盛公司, 致佑盛公司陷於錯誤,因而開始生產該等產品,另附表三 編號3 至6 、8 、9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狀而 未發給銷貨獎金,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而張軒瑋 因上開行為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850元之銷貨獎金。二、案經佑盛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楊家榮、吳若瑜、曾蔡義、蔣欣倫、林秀芳 、黃文南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表、佑盛 公司業務部執行辦法、報價單、報價單&契約書、佑盛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生產用料採購單 、張軒瑋銷貨獎金發放明細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變 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 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既遂、未遂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認均應從較 重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未遂處斷,容有誤會。就附表二編 號1 、2 、4 、5 、附表三編號3 至6 、8 、9 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 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編號1 、2 、7 、10、11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公訴意旨就事 實一、(三)部分,雖認被告之行為亦同時構成背信罪等語 。惟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 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罪;又刑 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 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 6518號、63年台上字第292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擔任 佑盛公司之業務,為佑盛公司處理事務,雖有虛構客戶報價 違背任務之行為而致佑盛公司受有損害,然其本意既在利用 此情詐取銷貨獎金,既已成立詐欺罪,揆諸前揭說明,即無 再論以背信罪之餘地,故公訴意旨所認容有未恰,本應為無 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背信之部分均與詐欺罪屬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是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所犯上開3次行使 變造私文書犯行、10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6次詐欺取財既 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 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 前已有詐欺、偽造文書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顯然 忽視法律禁令,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加 重其刑。再被告著手於附表二編號1、2、4、5、附表三編號 3至6、8、9部分所示詐欺犯行之實施而不遂,均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 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恣意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 任,違背任務而為本案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 案犯罪取得共計285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客戶 │代表客戶│品項 │原單價/小計 │修改後單價/小 │備註 │
│ │ │ │簽名之人│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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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 年5 月│七三茶堂股份│王明祥 │七三茶堂-小袋 │9元/18000元 │12.5元/25000元│ │
│ │7 日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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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 年4 月│百記有限公司│楊家榮│棉花糖巧克力(│60元/120000 │70元/140000元 │ │
│ │1 日 │ │ │小)(28oz灰紙│元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棉花糖巧克力(│65元/130000 │75元/150000元 │ │
│ │ │ │ │大)(28oz灰紙│元 │ │ │
│ │ │ │ │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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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11月│泰德利股份有│邱奕文 │年節禮盒 │130元/130000│168元/168000元│已詐得銷│
│ │21日 │限公司 │ │ │元 │ │貨獎金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客戶 │品項 │報價給客戶之│回報給告訴人│備註 │
│ │ │ │ │單價/小計 │之單價/小計 │ │
├──┼─────┼──────┼────────┼──────┼──────┼────┤
│ 1 │108 年4 月│泰德利股份有│指揮官威士忌證書│8元/4000元 │10.6元/5300 │ │
│ │30日 │限公司 │ │ │元 │ │
├──┼─────┼──────┼────────┼──────┼──────┼────┤
│ 2 │108 年4 月│泰德利股份有│指揮官木盒紙袋 │40元/14000元│60元/21000元│ │
│ │26日 │限公司 │ │ │ │ │
├──┼─────┼──────┼────────┼──────┼──────┼────┤
│ 3 │107 年12月│晶碩光學股份│PEGAVISION彩片限│73.7元/73700│83.79元/ │已詐得銷│
│ │27日 │有限公司 │度樣板 │元 │83790元 │貨獎金 │
│ │ │ ├────────┼──────┼──────┼────┤
│ │ │ │PEGAVISION包材限│20.4元/20400│30.46元/ │已詐得銷│
│ │ │ │度樣板 │元 │30460元 │貨獎金 │
├──┼─────┼──────┼────────┼──────┼──────┼────┤
│ 4 │108 年3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中盒 │64元/192000 │94元/282000 │ │
│ │21日、同年│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4 月24日 │ │ │ │ │ │
├──┼─────┼──────┼────────┼──────┼──────┼────┤
│ 5 │108 年6 月│翰霖實業股份│燈泡組 │96元/48000元│110元/55000 │ │
│ │10日 │有限公司 │ │ │元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客戶 │品項 │價格 │備註 │
├──┼─────┼──────┼────────┼──────┼────┤
│ 1 │108 年2 月│泰德利股份有│威士忌馬口鐵筒 │17830元、 │已詐得銷│
│ │27日 │限公司 │ │17300元 │貨獎金 │
│ │ │ ├────────┼──────┼────┤
│ │ │ │威士忌馬口鐵筒- │1360元、 │ │
│ │ │ │紙箱 │13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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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 年3 月│七三茶堂股份│大茶包禮盒 │12000元 │已詐得銷│
│ │28日 │有限公司 │ │ │貨獎金 │
├──┼─────┼──────┼────────┼──────┼────┤
│ 3 │108 年3月 │台灣萊雅股份│母親節活動提袋- │320000元 │ │
│ │20日 │有限公司 │黑版 │ │ │
│ │ │ ├────────┼──────┼────┤
│ │ │ │母親節活動提袋- │510000元 │ │
│ │ │ │白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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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 年3 月│台灣阿迪達斯│ORIGINALS提袋 │740000元 │ │
│ │13日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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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 年3 月│高記食品有限│中袋 │128000元 │ │
│ │14日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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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11月│晶碩光學股份│芽不知春圓罐打樣│5714元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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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 年4 月│晶碩光學股份│天馬行空-紫-D58 │11429元 │已詐得銷│
│ │11日 │有限公司 │ │ │貨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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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 年3 月│奧迪北區股份│新莊旗艦店開幕提│54000元 │ │
│ │19日 │有限公司 │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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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8 年2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紙絲 │960元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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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 年3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禮盒- 紙│16200元 │已詐得銷│
│ │19日 │有限公司 │絲 │ │貨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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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 年1 月│潤泰全球股份│散茶盒、插卡、說│96560元 │已詐得銷│
│ │3 日 │有限公司 │明卡 │ │貨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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