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116號
PCDM,109,審訴,1116,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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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輝



      蕭鈺明



      吳舜琦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錫輝就被訴賭博
、被告蕭鈺明就被訴傷害、被告吳舜琦就被訴傷害部分,均已自
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此等部分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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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