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633號
PCDM,109,審簡,63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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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雷恩
      洪愷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
903 號、第92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雷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愷宏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2及5至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雷恩於民國108 年間,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 巷0 號「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沛麗星公司)及址設 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綺麗絲公司),擔任行政客服助理,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 登打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及繕打便利帶、 宅配單等寄送單據之電磁紀錄,並將訂單及寄貨單據送予檢 貨人員檢貨及出貨;洪愷宏於108 年1 月至7 月間,任職於 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負責向公司申請商品 後,至公司各通路擺放供消費者試用以推廣公司商品之工作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雷恩利用登載蝦皮訂單資料、洪愷 宏利用得向公司申請商化商品之機會,而為下列犯行: ㈠林雷恩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無接到如附表一、附表二 編號1、2、4至19所示之蝦皮訂單,或其以自己之蝦皮帳號 訂購之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並非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接續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在上開公司內部電腦系統,登載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2、4至19所示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 之電磁紀錄,並持以向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檢貨人員行使,



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遂依附表一編號1至7、8② 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 商品項目」、「數量」而為撿貨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 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內容之正確性,林雷恩因而 詐取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7、8②至19、21 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 ㈡洪愷宏於108 年4 月間得知林雷恩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沛 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MKUP商品,明知林雷恩係以上開詐欺方 式取得商品,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編 號1、2、5至19所示出貨日期,向林雷恩以市價約1成之價格 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實際總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4萬7882元,詳如附表二之實際出貨市價 總額欄所示)。
洪愷宏於106 年間曾經擔任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之商化人員 ,離職後,復於108 年1 月返回上揭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而 洪愷宏明知其向公司所申請之商化商品,於各通路擺放試用 後,若有剩餘應將商品返回公司不得私下販售,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108 年3 月18日至同 年5月22日任職期間內,向綺麗絲公司申請化妝品、眼線、 遮瑕膏、口紅筆、眉筆、底妝棒、唇頰棒、修容棒、金盞花 、卸妝乳、氣墊粉撲、眼唇卸妝、5D刷、雲朵面膜、抗暈眼 線、素顏霜、睫毛夾、空氣刷、蘋果光、錐形刷、協角刷、 扁頭刷、蜜粉刷、蜜粉、眉粉、防曬乳、飾底粉、Q10噴霧 、魔幻膏、吸油粉餅、絲絨、雪花粉餅、金屬、西瓜、汪星 人、唇釉、身體霜、高水感水唇蜜、糖霜滋潤嫩唇棒、護唇 油、護唇膏、爆水妝前乳、腮紅膏等商品,並將上揭商品擺 放至公司各通路後之剩餘商品轉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獲利約新臺幣(下同)8 萬元,而以上揭方式侵占 綺麗絲公司之商品。
二、證據:
㈠被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洪愷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李昇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沛麗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 ㈤被告林雷恩所經營之蝦皮賣場「Rennes-Shop 」販售商品網 頁列印資料。
㈥綺麗絲公司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蝦皮訂單明細、寄件明 細及配送單影本、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 官方旗鑑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
㈦綺麗絲公司外包合作資訊表、合作契約書、商化人員試用品



申請表各1 份。
㈧被告2 人間之LINE對話截圖27張、IG對話截圖3 張、被告洪 愷宏向公司申請試用品之LINE對話截圖19張。 ㈨被告洪愷宏之妻蔡雅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明細1 份。
㈩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
三、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 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 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 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 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 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 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 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 ,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雖均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 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本文 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5 百元、3 千元( 經折算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修正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



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再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 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 部或一部。查被告林雷恩為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行政客服 助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且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登打入上開 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即屬其業務內容一環,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1 紙在卷可參,是其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未實際 收到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 所示之蝦皮訂單, 或蝦皮訂單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並非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 數量」或「金額」,竟接續將上開不實之「商品項目」、「 數量」或「金額」登打入公司內部電腦系統中之電磁紀錄, 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準文書論。
㈡核被告林雷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9),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 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公訴意旨 認被告林雷恩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之法定刑度,尚輕於原起 訴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無礙被告林雷恩之防禦權,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㈢核被告洪愷宏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2、 5至19),係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一㈢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㈣被告林雷恩在業務準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先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手法,並詐得如附表 一編號1 至7 、8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所示商品;被告洪愷宏於如附表二編號1、2、5至 19所示出貨日期,先後向被告林雷恩故買如附表二編號1、2 、5至19所示贓物犯行,及於任職期間所為之各次業務侵占 犯行,各係基於同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取、故 買贓物、侵占之犯罪決意,並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 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 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洪愷宏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業務侵占罪等2 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林雷恩受雇擔任告訴人上開公司之行政客服助理 ,竟違反職務上之誠實義務,利用負責登載蝦皮訂單至公司 內部系統之機會,製作不實之寄貨單資料予出貨人員,藉此 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 表二編號1 、2 、5至19所示之商品;被告洪愷宏受雇擔任 告訴人公司之商化人員,明知被告林雷恩係以詐欺方式取得 商品,竟向其故買贓物,並於在職期間將試用品予以侵占入 己並轉售他人,被告2人所為顯已侵害告訴人對於出貨管理 之正確性,亦造成告訴人財物上之重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林雷 恩已先賠償15萬元,被告2人雖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 無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非低、所生危害,及被告林雷恩 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洪愷宏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 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2人均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見108年度偵字第22722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就被告洪愷宏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 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 利人為限,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 之情形亦屬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 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 民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 得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 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 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㈠查被告林雷恩所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 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固為其 犯罪所得,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林雷恩現仍持有上開商品, 又依卷附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官方旗鑑 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尚可計算上開商品之實際價值



,堪認被告林雷恩本次詐得之前揭物品,總價值達88萬5261 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63萬7379元+24萬7882元 =88萬5261元,詳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況案發後被告 亦曾賠償告訴人15萬元,有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對於未給付之部分,自仍 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故被告之剩餘未扣案犯罪所得73萬5261 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88萬5261元-15萬元=73 萬5261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被告如已 另再行支付而有其他實際發還部分之款項,自僅係由檢察官 另行扣除,附此敘明。
㈡被告洪愷宏故買如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 所示之贓物, 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洪愷宏所侵占犯罪事實㈢所示商品內容固屬其 犯罪所得,惟自卷附上開公司商化人員-試用品申請表內容 顯示,僅可得知被告洪愷宏於上開期間申請商品項目之數量 ,尚無從確認被告洪愷宏從中所侵占商品之實際數量為何, 且因未扣案,是依其性質及現況,顯無從就原物沒收,自應 予追徵其價額。復依被告到庭供稱:已將此部分商品轉售他 人獲利8 萬餘元等語,可認為被告獲得等值之財產上利益, 此因變價而獲得財產上利益,又既查無其他高價出售之事證 ,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應認定變價結果僅為8 萬元 ,上述財產上之利益應以此一轉售價格加以計算,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仍屬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亦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在公司內部電腦系統, 虛偽登載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 所示之不實訂單,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依附表一 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訂單內容撿貨



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 內容之正確性,並因而詐取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 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商品得手,認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 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⑵被告洪愷宏 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向被告林雷恩以市價約1 成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贓物,認被告洪愷宏 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嫌。
㈡經查:關於附表二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部分, 原起訴書附表就此筆資料並未記載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 又告訴人所提出之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亦未記載出貨商品 項目、數量及金額,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林雷 恩就該筆資料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確有登載不實之舉, 故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林雷恩有 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再者, 關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部分,依被 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伊在過程 中以伊自己蝦皮帳號向公司下訂單購買公司商品,之後再修 改公司訂單資料,讓公司出貨之商品量比原本伊下訂單之商 品數量更多,但商品以貨到付款寄送到伊所登記之便利商店 時,伊只支付一開始使用蝦皮帳號下訂單之商品金額,另外 ,有些宅配至伊住處之商品則沒有支付應有之商品金額,由 伊直接製作假的訂單資料,導致帳款與公司出貨之商品數量 有落差;伊用自己的蝦皮帳號下公司的單,竄改數量之後, 伊只付下單的款項;關於總金額部分,是伊當初在偽造訂單 時隨便打的數字,因為檢貨人員只要有品項、數量、收件人 、地址,他們就可以出貨了,不會去核對金額等語,顯見被 告林雷恩縱有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內部電磁紀錄上「訂單總金額」為不實登載,不致影 響出貨人員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自難謂有 對出貨人員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可言,又經比對附表一8① 、20、25、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蝦皮原訂單內容,與告 訴人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均相符,並無出入,此有蝦 皮訂單明細及出貨明細各1 份在卷可憑,復觀上開蝦皮訂單 明細內容,即已載明相關付款資訊,可知被告林雷恩在訂購 之初,亦同時依其訂購商品真實價格完成付款,自難認被告 林雷恩就此部分商品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準此,就附表二編 號3所示部分既無從證明被告林雷恩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就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部分亦難認定被告林雷恩有為詐欺 取財之犯行,是以,就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部分,亦無從 認定被告洪愷宏有故買贓物犯行。從而,本院自應就此部分 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 告2 人論罪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蝦皮 │ 蝦皮 │ 蝦皮 │蝦皮│被告登載不實後│被告登│被告登│ 蝦皮 │實際出│出貨日期、收收│
│ │訂單日期│訂單編號│訂單商品│訂單│之出貨商品 │載不實│載不實│ 售價 │貨市價│件地址及收件人│
│ │ │ │ (項目) │數量│ (項目) │後之出│之訂單│(市價)│總額 │ │
│ │ │ │ │ │ │貨數量│總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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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金盞花輕卸深洗│8 │6982 │799 │6392 │108 年5 月10日│
│ │ │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 │ │四入組 │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 │ │ ├───────┼───┼───┼───┼───┤樓,林嘉芯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2699 │26990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199 │199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 │ │ │ │ ├───────┼───┼───┼───┼───┤ │
│ │ │ │ │ │奇蹟美白身體霜│10 │6982 │799 │7990 │ │
│ │ │ │ │ │2 入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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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4 │4831 │799 │3196 │108 年5 月13日│
│ │ │377YT86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單編號)│ │ ├───────┼───┼───┼───┼───┤樓,林嘉芯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4831 │1199 │11990 │ │
│ │ │ │ │ │30ML2 入+10ML1│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1678 │1479 │7395 │ │
│ │ │ │ │ │50ML+30ML 【贈│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 │ │ │ │ │
│ │ │ │ │ │曬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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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25 │6752 │99 │247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47F1SE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752 │1199 │11990 │土城吉美店,梅│
│ │ │ │元) │ │30ML2 入+10ML1│ │ │ │ │智皓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0 │6752 │199 │398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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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 年5 │00000000│Q 彈氣墊│1 │金盞花輕卸深洗│5 │5479 │799 │399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37EWXS │粉撲(售│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價69元)│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6 │5479 │899 │5394 │智皓
│ │ │ │ │ │30ML+ 純物理性│ │ │ │ │ │
│ │ │ │ │ │水潤防曬乳液50│ │ │ │ │ │
│ │ │ │ │ │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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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 年5 │00000000│Q 彈氣墊│1 │賴床美白素顏霜│15 │6840 │899 │1348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37EYT5 │粉撲(售│ │30ML+ 純物理性│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價69元)│ │水潤防曬乳液50│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 │ │G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智皓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840 │899 │8990 │ │
│ │ │ │ │ │50ML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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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 年5 │00000000│B12 柔淨│1 │①B12 柔淨眼唇│1 │309 │249 │249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107PGKW │眼唇卸妝│ │卸妝精華液150M│(未竄│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精華液15│ │L │改)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 │0ML (售│ ├───────┼───┼───┼───┼───┤樓,林嘉芯
│ │ │ │價249 元│ │②B12 柔淨眼唇│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精華液150M│ │ │ │ │ │
│ │ │ │ │ │L │ │ │ │ │ │
│ │ │ │ │ ├───────┼───┼───┼───┼───┤ │
│ │ │ │ │ │③賴床美白素顏│5 │18526 │999 │4995 │ │
│ │ │ │ │ │霜50ML+10ML │ │ │ │ │ │
│ │ │ │ │ ├───────┼───┼───┼───┼───┤ │
│ │ │ │ │ │④賴床美白素顏│6 │18526 │2699 │16194 │ │
│ │ │ │ │ │霜50ML3 入【贈│ │ │ │ │ │
│ │ │ │ │ │10 ML2入】 │ │ │ │ │ │
│ │ │ │ │ ├───────┼───┼───┼───┼───┤ │
│ │ │ │ │ │⑤B3極淨超水感│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水360ML │ │ │ │ │ │
│ │ │ │ │ ├───────┼───┼───┼───┼───┤ │
│ │ │ │ │ │⑥賴床美白素顏│8 │18526 │2280 │18240 │ │




│ │ │ │ │ │霜30ML4 入組 │ │ │ │ │ │
│ │ │ │ │ ├───────┼───┼───┼───┼───┤ │
│ │ │ │ │ │⑦純物理性水潤│5 │18526 │669 │3345 │ │
│ │ │ │ │ │防曬乳液50G2入│ │ │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⑧金盞花輕卸深│7 │18526 │799 │5593 │ │
│ │ │ │ │ │洗泡泡慕斯150M│ │ │ │ │ │
│ │ │ │ │ │L四入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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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5 │7921 │999 │4995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027NS6N │素顏霜迷│ │50ML+1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3 │7921 │2699 │8097 │土城吉美店,梅│
│ │ │ │元) │ │50ML3 入【贈10│ │ │ │ │智皓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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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9581 │99 │990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87ND41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5 │9581 │999 │4995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50ML+10ML │ │ │ │ │嘉芯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3 │9581 │2699 │8097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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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77N9GY │素顏霜迷│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 │ │ │ │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 │ │ │ │ │嘉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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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8 年5 │00000000│B3極淨超│1 │B3極淨超水感卸│10 │309 │249 │2490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67N5FG │水感卸妝│ │妝水36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水360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24│ │賴床美白素顏霜│3 │9581 │2699 │8097 │土城吉美店,林│
│ │ │ │9 元) │ │50ML3 入【贈10│ │ │ │ │嘉芯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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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47N1H5 │素顏霜迷│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 │ │ │ │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 │ │ │ │ │嘉芯
├──┼────┼────┼────┼──┼───────┼───┼───┼───┼───┼───────┤
│ 14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77CBE1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單編號)│ │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 │ │ │ │ │智皓
├──┼────┼────┼────┼──┼───────┼───┼───┼───┼───┼───────┤
│ 15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40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57C1PK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單編號)│ │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 │ │ │ │ │智皓
├──┼────┼────┼────┼──┼───────┼───┼───┼───┼───┼───────┤
│ 16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79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37BV47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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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