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雷恩
洪愷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
903 號、第92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雷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愷宏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2及5至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雷恩於民國108 年間,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 巷0 號「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沛麗星公司)及址設 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綺麗絲公司),擔任行政客服助理,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 登打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及繕打便利帶、 宅配單等寄送單據之電磁紀錄,並將訂單及寄貨單據送予檢 貨人員檢貨及出貨;洪愷宏於108 年1 月至7 月間,任職於 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負責向公司申請商品 後,至公司各通路擺放供消費者試用以推廣公司商品之工作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雷恩利用登載蝦皮訂單資料、洪愷 宏利用得向公司申請商化商品之機會,而為下列犯行: ㈠林雷恩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無接到如附表一、附表二 編號1、2、4至19所示之蝦皮訂單,或其以自己之蝦皮帳號 訂購之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並非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接續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在上開公司內部電腦系統,登載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2、4至19所示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 之電磁紀錄,並持以向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檢貨人員行使,
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遂依附表一編號1至7、8② 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 商品項目」、「數量」而為撿貨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 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內容之正確性,林雷恩因而 詐取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7、8②至19、21 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 ㈡洪愷宏於108 年4 月間得知林雷恩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沛 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MKUP商品,明知林雷恩係以上開詐欺方 式取得商品,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編 號1、2、5至19所示出貨日期,向林雷恩以市價約1成之價格 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實際總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4萬7882元,詳如附表二之實際出貨市價 總額欄所示)。
㈢洪愷宏於106 年間曾經擔任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之商化人員 ,離職後,復於108 年1 月返回上揭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而 洪愷宏明知其向公司所申請之商化商品,於各通路擺放試用 後,若有剩餘應將商品返回公司不得私下販售,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108 年3 月18日至同 年5月22日任職期間內,向綺麗絲公司申請化妝品、眼線、 遮瑕膏、口紅筆、眉筆、底妝棒、唇頰棒、修容棒、金盞花 、卸妝乳、氣墊粉撲、眼唇卸妝、5D刷、雲朵面膜、抗暈眼 線、素顏霜、睫毛夾、空氣刷、蘋果光、錐形刷、協角刷、 扁頭刷、蜜粉刷、蜜粉、眉粉、防曬乳、飾底粉、Q10噴霧 、魔幻膏、吸油粉餅、絲絨、雪花粉餅、金屬、西瓜、汪星 人、唇釉、身體霜、高水感水唇蜜、糖霜滋潤嫩唇棒、護唇 油、護唇膏、爆水妝前乳、腮紅膏等商品,並將上揭商品擺 放至公司各通路後之剩餘商品轉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獲利約新臺幣(下同)8 萬元,而以上揭方式侵占 綺麗絲公司之商品。
二、證據:
㈠被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洪愷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李昇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沛麗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 ㈤被告林雷恩所經營之蝦皮賣場「Rennes-Shop 」販售商品網 頁列印資料。
㈥綺麗絲公司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蝦皮訂單明細、寄件明 細及配送單影本、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 官方旗鑑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
㈦綺麗絲公司外包合作資訊表、合作契約書、商化人員試用品
申請表各1 份。
㈧被告2 人間之LINE對話截圖27張、IG對話截圖3 張、被告洪 愷宏向公司申請試用品之LINE對話截圖19張。 ㈨被告洪愷宏之妻蔡雅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明細1 份。
㈩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
三、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 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 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 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 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 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 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 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 ,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雖均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 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本文 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5 百元、3 千元( 經折算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修正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
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再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 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 部或一部。查被告林雷恩為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行政客服 助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且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登打入上開 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即屬其業務內容一環,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1 紙在卷可參,是其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未實際 收到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 所示之蝦皮訂單, 或蝦皮訂單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並非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 數量」或「金額」,竟接續將上開不實之「商品項目」、「 數量」或「金額」登打入公司內部電腦系統中之電磁紀錄, 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準文書論。
㈡核被告林雷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9),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 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公訴意旨 認被告林雷恩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之法定刑度,尚輕於原起 訴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無礙被告林雷恩之防禦權,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㈢核被告洪愷宏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2、 5至19),係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一㈢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㈣被告林雷恩在業務準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先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手法,並詐得如附表 一編號1 至7 、8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所示商品;被告洪愷宏於如附表二編號1、2、5至 19所示出貨日期,先後向被告林雷恩故買如附表二編號1、2 、5至19所示贓物犯行,及於任職期間所為之各次業務侵占 犯行,各係基於同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取、故 買贓物、侵占之犯罪決意,並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 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 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洪愷宏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業務侵占罪等2 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林雷恩受雇擔任告訴人上開公司之行政客服助理 ,竟違反職務上之誠實義務,利用負責登載蝦皮訂單至公司 內部系統之機會,製作不實之寄貨單資料予出貨人員,藉此 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 表二編號1 、2 、5至19所示之商品;被告洪愷宏受雇擔任 告訴人公司之商化人員,明知被告林雷恩係以詐欺方式取得 商品,竟向其故買贓物,並於在職期間將試用品予以侵占入 己並轉售他人,被告2人所為顯已侵害告訴人對於出貨管理 之正確性,亦造成告訴人財物上之重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林雷 恩已先賠償15萬元,被告2人雖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 無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非低、所生危害,及被告林雷恩 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洪愷宏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 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2人均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見108年度偵字第22722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就被告洪愷宏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 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 利人為限,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 之情形亦屬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 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 民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 得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 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 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㈠查被告林雷恩所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 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固為其 犯罪所得,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林雷恩現仍持有上開商品, 又依卷附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官方旗鑑 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尚可計算上開商品之實際價值
,堪認被告林雷恩本次詐得之前揭物品,總價值達88萬5261 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63萬7379元+24萬7882元 =88萬5261元,詳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況案發後被告 亦曾賠償告訴人15萬元,有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對於未給付之部分,自仍 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故被告之剩餘未扣案犯罪所得73萬5261 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88萬5261元-15萬元=73 萬5261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被告如已 另再行支付而有其他實際發還部分之款項,自僅係由檢察官 另行扣除,附此敘明。
㈡被告洪愷宏故買如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 所示之贓物, 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洪愷宏所侵占犯罪事實㈢所示商品內容固屬其 犯罪所得,惟自卷附上開公司商化人員-試用品申請表內容 顯示,僅可得知被告洪愷宏於上開期間申請商品項目之數量 ,尚無從確認被告洪愷宏從中所侵占商品之實際數量為何, 且因未扣案,是依其性質及現況,顯無從就原物沒收,自應 予追徵其價額。復依被告到庭供稱:已將此部分商品轉售他 人獲利8 萬餘元等語,可認為被告獲得等值之財產上利益, 此因變價而獲得財產上利益,又既查無其他高價出售之事證 ,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應認定變價結果僅為8 萬元 ,上述財產上之利益應以此一轉售價格加以計算,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仍屬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亦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在公司內部電腦系統, 虛偽登載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 所示之不實訂單,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依附表一 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訂單內容撿貨
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 內容之正確性,並因而詐取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 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商品得手,認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 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⑵被告洪愷宏 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向被告林雷恩以市價約1 成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贓物,認被告洪愷宏 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嫌。
㈡經查:關於附表二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部分, 原起訴書附表就此筆資料並未記載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 又告訴人所提出之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亦未記載出貨商品 項目、數量及金額,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林雷 恩就該筆資料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確有登載不實之舉, 故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林雷恩有 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再者, 關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部分,依被 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伊在過程 中以伊自己蝦皮帳號向公司下訂單購買公司商品,之後再修 改公司訂單資料,讓公司出貨之商品量比原本伊下訂單之商 品數量更多,但商品以貨到付款寄送到伊所登記之便利商店 時,伊只支付一開始使用蝦皮帳號下訂單之商品金額,另外 ,有些宅配至伊住處之商品則沒有支付應有之商品金額,由 伊直接製作假的訂單資料,導致帳款與公司出貨之商品數量 有落差;伊用自己的蝦皮帳號下公司的單,竄改數量之後, 伊只付下單的款項;關於總金額部分,是伊當初在偽造訂單 時隨便打的數字,因為檢貨人員只要有品項、數量、收件人 、地址,他們就可以出貨了,不會去核對金額等語,顯見被 告林雷恩縱有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內部電磁紀錄上「訂單總金額」為不實登載,不致影 響出貨人員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自難謂有 對出貨人員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可言,又經比對附表一8① 、20、25、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蝦皮原訂單內容,與告 訴人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均相符,並無出入,此有蝦 皮訂單明細及出貨明細各1 份在卷可憑,復觀上開蝦皮訂單 明細內容,即已載明相關付款資訊,可知被告林雷恩在訂購 之初,亦同時依其訂購商品真實價格完成付款,自難認被告 林雷恩就此部分商品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準此,就附表二編 號3所示部分既無從證明被告林雷恩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就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部分亦難認定被告林雷恩有為詐欺 取財之犯行,是以,就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部分,亦無從 認定被告洪愷宏有故買贓物犯行。從而,本院自應就此部分 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 告2 人論罪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蝦皮 │ 蝦皮 │ 蝦皮 │蝦皮│被告登載不實後│被告登│被告登│ 蝦皮 │實際出│出貨日期、收收│
│ │訂單日期│訂單編號│訂單商品│訂單│之出貨商品 │載不實│載不實│ 售價 │貨市價│件地址及收件人│
│ │ │ │ (項目) │數量│ (項目) │後之出│之訂單│(市價)│總額 │ │
│ │ │ │ │ │ │貨數量│總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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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四入組 │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 │ │ ├───────┼───┼───┼───┼───┤樓,林嘉芯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2699 │26990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199 │199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 │ │ │ │ ├───────┼───┼───┼───┼───┤ │
│ │ │ │ │ │奇蹟美白身體霜│10 │6982 │799 │7990 │ │
│ │ │ │ │ │2 入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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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4 │4831 │799 │3196 │108 年5 月13日│
│ │ │377YT86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單編號)│ │ ├───────┼───┼───┼───┼───┤樓,林嘉芯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4831 │1199 │11990 │ │
│ │ │ │ │ │30ML2 入+10ML1│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1678 │1479 │7395 │ │
│ │ │ │ │ │50ML+30ML 【贈│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 │ │ │ │ │
│ │ │ │ │ │曬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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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25 │6752 │99 │247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47F1SE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752 │1199 │11990 │土城吉美店,梅│
│ │ │ │元) │ │30ML2 入+10ML1│ │ │ │ │智皓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0 │6752 │199 │398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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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 年5 │00000000│Q 彈氣墊│1 │金盞花輕卸深洗│5 │5479 │799 │399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37EWXS │粉撲(售│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價69元)│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6 │5479 │899 │5394 │智皓 │
│ │ │ │ │ │30ML+ 純物理性│ │ │ │ │ │
│ │ │ │ │ │水潤防曬乳液50│ │ │ │ │ │
│ │ │ │ │ │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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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 年5 │00000000│Q 彈氣墊│1 │賴床美白素顏霜│15 │6840 │899 │1348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37EYT5 │粉撲(售│ │30ML+ 純物理性│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價69元)│ │水潤防曬乳液50│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 │ │G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智皓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840 │899 │8990 │ │
│ │ │ │ │ │50ML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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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 年5 │00000000│B12 柔淨│1 │①B12 柔淨眼唇│1 │309 │249 │249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107PGKW │眼唇卸妝│ │卸妝精華液150M│(未竄│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精華液15│ │L │改) │ │ │ │峰街12巷1 號5 │
│ │ │ │0ML (售│ ├───────┼───┼───┼───┼───┤樓,林嘉芯 │
│ │ │ │價249 元│ │②B12 柔淨眼唇│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精華液150M│ │ │ │ │ │
│ │ │ │ │ │L │ │ │ │ │ │
│ │ │ │ │ ├───────┼───┼───┼───┼───┤ │
│ │ │ │ │ │③賴床美白素顏│5 │18526 │999 │4995 │ │
│ │ │ │ │ │霜50ML+10ML │ │ │ │ │ │
│ │ │ │ │ ├───────┼───┼───┼───┼───┤ │
│ │ │ │ │ │④賴床美白素顏│6 │18526 │2699 │16194 │ │
│ │ │ │ │ │霜50ML3 入【贈│ │ │ │ │ │
│ │ │ │ │ │10 ML2入】 │ │ │ │ │ │
│ │ │ │ │ ├───────┼───┼───┼───┼───┤ │
│ │ │ │ │ │⑤B3極淨超水感│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水360ML │ │ │ │ │ │
│ │ │ │ │ ├───────┼───┼───┼───┼───┤ │
│ │ │ │ │ │⑥賴床美白素顏│8 │18526 │2280 │18240 │ │
│ │ │ │ │ │霜30ML4 入組 │ │ │ │ │ │
│ │ │ │ │ ├───────┼───┼───┼───┼───┤ │
│ │ │ │ │ │⑦純物理性水潤│5 │18526 │669 │3345 │ │
│ │ │ │ │ │防曬乳液50G2入│ │ │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⑧金盞花輕卸深│7 │18526 │799 │5593 │ │
│ │ │ │ │ │洗泡泡慕斯150M│ │ │ │ │ │
│ │ │ │ │ │L四入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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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5 │7921 │999 │4995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027NS6N │素顏霜迷│ │50ML+1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3 │7921 │2699 │8097 │土城吉美店,梅│
│ │ │ │元) │ │50ML3 入【贈10│ │ │ │ │智皓 │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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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9581 │99 │990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87ND41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5 │9581 │999 │4995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50ML+10ML │ │ │ │ │嘉芯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3 │9581 │2699 │8097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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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77N9GY │素顏霜迷│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 │ │ │ │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 │ │ │ │ │嘉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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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8 年5 │00000000│B3極淨超│1 │B3極淨超水感卸│10 │309 │249 │2490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67N5FG │水感卸妝│ │妝水36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水360ML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24│ │賴床美白素顏霜│3 │9581 │2699 │8097 │土城吉美店,林│
│ │ │ │9 元) │ │50ML3 入【贈10│ │ │ │ │嘉芯 │
│ │ │ │ │ │ML2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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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月24日 │547N1H5 │素顏霜迷│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 │你版3ML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 │(售價99│ │ │ │ │ │ │土城吉美店,林│
│ │ │ │元) │ │ │ │ │ │ │嘉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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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5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77CBE1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單編號)│ │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 │ │ │ │ │智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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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40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57C1PK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吉街239 號全家│
│ │ │單編號)│ │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 │ │ │ │ │智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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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7 │799 │799 │5593 │108 年5 月24日│
│ │ │437BV47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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