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鴻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
第1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瑞鴻與顏子珊前為親密關係伴侶,雙 方前於民國107 年12月間交往,於108 年5 月間協議分手, 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8 年5 月29日某時,以其Inst agram 帳號「ancientornado 」陸續傳送「我這剛打好30張 彩色精彩絕倫的照片,待會回家說不定隔天就會被家人們欣 賞到,另外也準備好下一份大禮要讓您父親看看了…咱們就 來兩敗俱傷一下,我來扛罪名,你來扛這些照片和照片上所 有ID、聯絡方式和兩個住址等的清譽名聲」、「三份禮物我 會慢慢的送出去,接著我會利用廣大社交系統的力量讓整個 北部都知道妳是誰、妳住哪、電話號碼多少。看通FB上人肉 搜索之類的東西吧」、「120 張已準備好,今天我會沿路北 車,內湖汐止、基隆夜市貼。話說忘了有要幫您母親也準備 一份~好好承擔接下來我精心準備的的一切吧」、「北車中 山門外搞定」、「昨天的三十張在車站我之前出錯站那裏, 一整排長長的,您有找到嗎?」、「內湖搞定」、「基隆也 都搞定貼好了」、「影片連結我上傳上去了」、「接著送禮 物」、「都搞定後我就在樓下割腕哈哈哈哈哈」等語,並將 打有馬賽克之不雅私密影片傳送予顏子珊。嗣被告又於 108 年5 月29日,在手機遊戲「江湖大夢」聊天平台上傳送「隔 天我還有一個您絕對震驚的大禮會讓夜市包括你爸看拭目以 待」、「中午前我必公告影片出去」、「北車外、內湖瑞光 附近,基隆車站某一門外,120 張我都貼好了」、「記得您 拍給大貓的裸照還有影片中吃大貓屌的畫面嗎?我個別做成 兩顆正反面的長條抱枕您的父親我會讓他收到的」等訊息予 顏子珊,以揚言欲散佈顏子珊之不雅私密照片及影片於眾, 以此加害名響之事予顏子珊,致顏子珊因而心生畏懼,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定。蓋因「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 起公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 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 許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起訴案件,應以形式裁 判終結之,此為訴訟法上所稱「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謂 「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 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 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 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之案件皆屬之。 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如二行為 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又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 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 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 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 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 ,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尤於刑法牽連犯廢除後,適度 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方為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99年度 台上字第3377號、第41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08 年5 月6 日 起至同年5 月29日間,在其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 0 號住處內,分別藉網路遊戲聊天室發送訊息,及藉行動電 話傳送簡訊等方式,對顏子珊告以「北車外、內湖瑞光附近 、基隆車站某一門外,120 張我都貼好了」、「記得您拍給 大貓的裸照還有影片中吃大貓屌的畫面嗎?我個別作成兩顆 正反面的長條抱枕,您的父親我會讓他收到的」、「中午前 ,我必公告影片出去」、「隔天我還有一個您絕對震驚的大 禮會讓夜市包誇妳爸看」、「護照我可以賣給黑市,保單、 本子我可以燒掉」、「都搞定後我就在樓下割腕哈哈哈哈哈 」、「到時家人查警方查,最後的聯繫紀錄全都會是妳」、 「我只再打一通,不接,我就把禮物送過去給妳爸」、「影 片連結我上傳上去了,接著送禮物」、「120 張已準備好, 今天我會沿路北車、內湖汐止、基隆夜市貼」、「您父親的 禮物總共有兩個,是我客製化的生活用品,以完(防)萬一 我會被抓,已經交給下面的人了,一被抓,他們就會幫我送 給您父親」、「中午前最後機會,我必公開影片」、「明天
妳會什麼都看得到~還有您父親會收到他的禮物的」、「北 車中山門外搞定」、「昨天的三十張在車站我之前出錯站那 裡,一整排長長的,您有找到嗎?」、「內湖搞定」、「基 隆也搞定都貼好了」、「5/2923:59前會是您最後一次做所 有坦承的機會。我這剛打印好30張彩色精彩絕倫的照片,待 會回家說不定隔天就會被家人欣賞到」、「妳來扛這些照片 和照片上所有ID、聯絡方式和兩個住址等的清譽名聲」等加 害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以此方式恫嚇顏子珊,使顏子珊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等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2489 號聲請簡易判決,於10 9 年5 月28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3095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等情(下稱:「前案」),業據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 閱無誤。
㈡又觀以「前案」所舉之恐嚇危害安全之時間與內容,與本案 檢察官起訴被告恐嚇告訴人之內容幾乎重疊,罪名亦均相同 ,且「前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亦與本案相同(均係帳號 「ancientornado 」),自形式上觀察,「前案」與本案所 訴事實均是指被告以上開內容恐嚇告訴人,是本案與前案核 屬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乃檢察官於「前案」繫屬本院後( 109 年5 月28日),復於109 年7 月22日就被告上開屬同一 案件之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9 年7 月22日新北檢德量109 調偵1751字第1090073546號 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可資為憑,核屬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 行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