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5年度,21號
PCDM,105,金訴,21,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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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殷貴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曾益盛律師
被   告 呂禮正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黃品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22827號、第25980號、105年度偵字第5181號、第51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殷貴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呂禮正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江殷貴啟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亨公司)負責人,呂禮 正係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萬山(本院另行審結) 係大陸地區七彩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七彩虹公司)董 事長。緣萬山於民國100 年間尋求在臺灣、香港投資發展, 即委由呂禮正代為研究投資臺灣之方案於100 年5 月間,江 殷貴、呂禮正萬山3 人(下合稱江殷貴等3 人)至呂禮正 配偶郭惠君所有位在新北市坪林區之農舍,討論並決定共同 以出資購買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東承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號:2425,下稱承啟公司)股票之方 式取得經營權,並推由呂禮正出面與承啟公司董事長范伯康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承啟公司股東,下稱華東公司 )董事長焦佑衡接洽。經獲得范伯康焦佑衡初步同意後, 江殷貴等3 人於100 年7 月1 日,在萬山位在大陸地區深圳 市之七彩虹公司辦公室,商議如何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並參與 承啟公司私募股份,以入主承啟公司並取得經營權事宜,會 議中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 ,可以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之提議,經呂禮正萬山同意



後,3 人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即已形成,並協議由 萬山提供資金,再由江殷貴呂禮正分別取得數個證券買賣 帳戶,以執行上揭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計畫。後呂禮正與不 知情之范伯康焦佑衡商議,先由華東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 承啟公司股票,於100 年8 月16日,由啟亨公司透過盤後巨 額交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75元之價格,向華東公司 購得承啟公司股票7,152 張(千股)。范伯康更應呂禮正等 人鞏固經營權之要求,於100 年8 月30日召開承啟公司董事 會,達成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與引 進策略性投資人即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城公司)、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捷公司, 以上2 公司固經本院裁定參與訴訟,惟此部分因須與被告萬 山為同一認定,故另行審結)等決議,而承啟公司之私募價 格係參考定價日即100 年11月9 日前1 、3 或5 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100 年11月9 日前30個營業日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中較 高者訂定之。嗣江殷貴呂禮正萬山均明知在集中交易市 場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之交易價 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為高價買入或低 價賣出之行為,惟其等3 人意圖以較低之成本,以億城公司 及仲捷公司名義,認募承啟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之普 通股,竟承前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 9 月13日起至100 年11月8 日間,於股市交易日盤中或尾盤 前,由江殷貴以通訊軟體WhatsApp、電話或口頭告知等方式 ,指示不知情之啟亨公司會計石蕙芸,使用啟亨公司元大寶 來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下稱元大雙和)0000- 0000000 號 帳戶、不知情之彭麗旭元大雙和0000-000000 號帳戶、不知 情之黃麗儒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林志謙 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蔡昌衛元大雙和 0000 -0000000 號帳戶、不知情之賴文欽玉山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李國光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呂禮正則使用不知情 之沈玉玲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102 年6 月與凱基證券合併 ,更名為凱基證券中和分公司,下同)0000-00000 00 號帳 戶、不知情之王椿凱大慶證券公司526A-0000000號帳戶、不 知情之楊化珉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不 知情之楊恩德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538D-0000000號帳戶, 分別於100 年9 月15、16、21、23、28、30日、100 年10月



11、14、19、25、26、27、28、31日及100 年11月1 、2 、 3 、4 、7 、8 日等20個營業日,連續以低價甚或以跌停價 或接近跌停價,委託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再以低價買入承啟 公司股票(買賣股票及影響,詳如附表一、二、三),藉以 壓低股價,影響承啟公司收盤價下跌7 檔(每檔為0.01元) 至47檔計12次、盤中成交價下跌5 檔至38檔等計30次,致使 承啟公司股價自100 年9 月13日收盤價每股7.03元(該日開 盤價係每股7.52元),下跌至100 年11月8 日收盤價每股 5.92元,下跌比例約為15.78%,而背離該段期間上市股票加 權股價指數及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之上漲趨勢(同期間加 權股價指數係自100 年9 月13日收盤指數7391.37 ,漲至 100 年11月8 日收盤指數7600.79 ,上漲比例約為2.83% ; 另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自100 年9 月13日收盤指數65.93 ,漲至100 年11月8 日收盤指數71.52 ,上漲比例約為8.47 % )。嗣於100 年11月9 日,承啟公司董事會決議100 年度 私募案對象為億城公司、仲捷公司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新公司)等法人投資者,認購股份分別為42,000 張、11,200張及2,800 張,並以100 年11月9 日作為定價基 準日,以定價基準日前3 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5.92元,按 減資反除權比例30.80%設算價格每股8.60元為本次私募之參 考價格,並以參考價格之80% ,即每股6.88元作為本次私募 案發行價格,惟該次私募案之股票定價,因自100 年9 月13 日起,即遭江殷貴等3 人,刻意壓低承啟公司股價,而無法 真實反應價格及供需,並使得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公司及仲 捷公司減少支付參與承啟公司100 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 通股案之成本。江殷貴等3 人之前揭行為,已不當影響投資 人之投資判斷,並嚴重影響承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破壞證 券交易市場之秩序。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附件 卷宗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被告江殷貴提出之電子郵件具有證據能力: ㈠ 被告呂禮正及其辯護人辯稱:
1.被告江殷貴提出章格平於100 年9 月13日所寄發主旨為「作 業流程」之電子郵件,應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經章格平到庭 對質詰問,而無證據能力。
2.被告江殷貴提出之扣案電子資料部分,因鑑識人員到院作證



時無法斷定是否經過偽造、變造,此部分亦未經過證據保全 ,應不具證據能力。
㈡ 然查:
1.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 ,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 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 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 「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 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 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 (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 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 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 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 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 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 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江殷貴提之電子郵件是否為傳聞證據,仍須視其 待證事實為斷。
2.經查,章格平於100 年9 月13日所寄發主旨為「作業流程」 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雖係章格平透過電腦 網路向被告江殷貴呂禮正等人所傳達之意思(即通訊陳述 ),但該郵件內容本身係敘明章格平依據Robert(即被告江 殷貴)表示之作法及開會討論的策略而製作之作業流程,該 電子郵件僅作為推論被告江殷貴呂禮正萬山(下合稱被 告3 人)間是否曾開會,就是否於公開市場賣出承啟公司股 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討論,而非直接證明被告3 人以自 己或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低價賣出之事實,當 認該電子郵件之內容,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再者,縱認上開電子郵件為傳聞證據,惟按詰問權係指訴 訟之當事人,有提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 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 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 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 ,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 相同。被告呂禮正及辯護人固爭執章格平未經對質詰問,然 其等於本院中已表示就章格平部分捨棄不再傳喚等語(見本 院卷七第382 頁),是被告呂禮正及其辯護人已捨棄對質詰 問權,嗣以章格平未經到庭對質詰問而主張上開電子郵件無



證據能力,應不可採。
3.又被告江殷貴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及筆記型電腦,經本院送請 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電子郵件內容有無 經偽造、變造之鑑定分析,必須一方信以為真、另一方為偽 之資料進行比對;惟因欠缺相關資訊,無提供電子郵件檔頭 分析供參,有該調查局106 年8 月14日調資伍字第10603278 090 號函暨鑑定報告在卷(見本院卷五第85至95頁)可憑; 而鑑定證人林育梨於本院審理時稱:本案鑑識係由伊處理, 鑑定內容為電子郵件之偽變造,伊們會去證物室領證物到分 析室做硬碟副本,做成映像檔之後以副本進行分析,以避免 污染到原始證物,當時伊先用鑑識軟體Xways 去看,伊先用 主旨當關鍵字去搜尋,是抽樣以往來的信件作鑑定,那時候 看檔頭資料,因為每一封電子郵件在傳送的時候會經過的伺 服器都會紀錄在檔頭裡面,伊們是看其檔投資料有沒有可疑 的,所以依照當時看的抽樣電子郵件,看起來覺得「沒有」 可疑的地方,不過伊沒有寫在鑑定報告內。此外,上開E-ma il是用Outlook 作為收發信件的軟體,因為Outlook 是微軟 的軟體,如果要動手腳做偽變造難度「蠻高」,因為不瞭解 其程式怎麼設計的,電子郵件有它自己的解析格式,會有In dex 去指電子郵件如何儲存,所以一般人去偽變造Outlook 或Outlook Express 裡面的電子郵件應該有困難等語(見本 院卷八第35至39頁、第42頁、第50頁),可見被告江殷貴所 提出之筆電及其內之電子郵件,於鑑識人員進行鑑識時,依 檔頭進行分析時,並「無」發現可疑之偽變造痕跡,且使用 微軟Outlook 軟體依一般人之能力亦「難」對電子郵件進行 偽、變造。
4.另被告萬山辯護人於前開審理期日聲請將檔案內標題為「20 46.eml」之檔案進行測試,確認是否可修改檔案內容一節, 經本院當庭將上開辯護人所稱檔名搜索隨身碟,有出現3 個 檔案,分別為1 個「shin mandy」及2 個「Luke Lu 」,開 啟「Luke Lu 」5.35KB的檔案,將檔案拉至桌面,更改檔名 為「B .txt」之後開始檔案,可以看見檔案之內文及表頭, 而鑑定證人林育梨就上開測試結果稱:依此方式可用一般編 輯軟體更改內容,但因為變更後再存檔,就應該還要再改回 eml 再存回去txt 裡面,若再存回去pst 裡面是否會正確, 還需要去做實驗,因為現在已經變更了,所以時間也會有變 動,一般人可以看到的時間只有3 個時間,可是鑑識軟體可 以看到第4 個時間(即鑑識軟體特殊記載這個檔案的時間戳 記),這個是其他人比較沒有辦法去改的等語(見本院卷八 第54、55頁);又經本院再度檢視存在桌面的「2046.txt」



,以確認3 個時間有無改變,其「修改時間」仍為2017年8 月10日沒有變,但「建立時間」及「存取時間」已改為2020 年1 月15日(即審判期日當日),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見 本院卷八第53至55頁)可憑。可見,依辯護人聲請測試之方 式雖可另行編輯郵件之內容,然經此編輯過後,是否仍可再 存回Outlook 仍屬未知,又如再檢示該檔案之內容,檔案之 「建立時間」、「存取時間」及「在鑑識軟體上顯示之時間 」均可能發生改變,然鑑定證人林育梨於前開既證稱經其鑑 識並無可疑的地方,當可合理排除上揭電子郵件及筆電於鑑 定當時即存可疑為經過變造及偽造之事實。綜上所述,經本 院調查之結果,被告江殷貴於本院中所提出之筆電及電子郵 件,依卷內證據並無足證該電子郵件有經過變造及偽造之紀 錄,堪認為真實,此不因有無經證據保全而有影響,應有證 據能力。
三、除前開江殷貴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江殷貴呂禮正及 其等辯護人於本院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一第146 頁、第186 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九第27至7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江殷貴於本院中(見本院卷一第128 、 129 頁、第146 頁)坦承不諱,而被告呂禮正除否認㈠於 100 年7 月1 日會議中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以 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如此可以大幅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之 提議,經呂禮正萬山同意、㈡被告呂禮正與被告江殷貴萬山間,有共同意圖在集中交易市場以自行或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為低價賣出之行為,並意圖以較低之成本, 以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名義,認募承啟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 資發行之普通股,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等事實 外,其餘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9 、190 頁),並經 證人即買賣承啟公司股票證券戶名義人王椿凱黃懿雯、沈 玉玲於調詢及偵查中(見偵一卷第15至18頁反面、第44至45 頁反面、第47至48頁反面、第52至53頁、第118 至121 頁反



面、第135 至137 頁反面)、證人即買賣承啟公司股票證券 戶名義人楊化珉於調詢中(見偵二卷第158 至164 頁)、證 人即買賣承啟公司股票證券戶名義人賴文欽李國光彭麗 旭、黃麗儒林志謙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66 至68頁反面、第83至84頁反面、第86至89頁、第94至95頁、 第140 至143 頁反面、第145 至147 頁、第329 至333 頁反 面、第340 至342 頁反面、第380 至382 頁、第403 至407 頁)、證人即買賣承啟公司股票證券戶名義人蔡昌衛於調詢 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90 至197 頁)、證人即啟亨公司會計 石蕙芸於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偵一卷第 251 至257 頁反面、第322 至327 頁、偵二卷第208 至227 頁、第319 至325 頁、本院卷四第211 至276 頁、第360 至 434 頁、本院卷五第132 至192 頁、本院卷七第351 至383 頁)、證人即前華東公司負責人焦佑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 偵二卷第434 、435 頁)、證人即被告萬山之助理章格平於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11 至520 頁)、證人即股票投 資人劉貴有、羅祥雄蕭書賓李佳典、黃秋芬於法務部調 查局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64至67頁、第75至78頁、第81至 88頁、第91至94頁)明確,且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104 年6 月22日電防一字第10478540900 號函文及調 查報告、承啟公司買賣股票分析資料、楊育靖筆記本、元大 證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券戶交易明細、賴文欽玉山證 券帳號00000-0 號證券帳戶開戶契約書、客戶基本資料、委 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款憑條、100 年8 月1 日至100 年11月30日客戶交易明細 表、李國光玉山證券帳號00000-0 號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李素梅台北富邦商銀帳號 0000000000 00 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及客戶基本資料維護 資料、林志謙元大寶來證券100 年10月份買賣對帳單、黃麗 儒委託人基本資料表(帳號554628)及開戶同意暨聲明書、 林志謙之代理開戶授權書、元大寶來證券電子下單委託回報 明細表(股票帳號0000000 )、中國信託歷史交易報表(帳 號0000000000 000)、蔡昌衛之元大寶來證券帳號0000 -0000000號證券帳戶委託人基本資料表、股票交易明細表、 中國信託歷史交易查詢報表(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華東承啟(股)公司100 年8 月30日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 議、100 年7 月1 日七彩虹萬總辦公室會議紀要紀錄(影本 )、承啟公司股票之100 年12月9 日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 清冊(私募交付)、100 年9 月至101 年9 月股東持股總數 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私募訂價參考營業日



漲跌幅明細表、買入賣出股數彙總表、100 年9 月19日至 100 年10月18日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9日臺證密字第1050001571號函暨所 附100 年8 月16日至100 年11月8 日期間啟亨股份有限公12 名投資人交易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425) 之股 票交易分析等報表電子檔轉錄光碟片、100 年9 月13日至 100 年11月8 日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股票分析意見書及 其附件、證券行情及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投資人買賣股數 特定有價證券資料表、關聯戶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第 一金證券(股)公司10 3年9 月1 日第一金證通字第 1030109002號函暨楊恩德開戶資料(帳號20196-1 )及100 年8 月1 日至101 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第一商業 銀行忠孝路分行103 年7 月21日一忠孝路字第00192 號函暨 楊恩德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 000000000)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3 年7 月1 日交易明細資料、啟亨公司變更登記表、 黃麗儒、啟亨公司(被告江殷貴)、彭麗旭蔡昌衛、林志 謙元大寶來證券帳戶開戶授權書、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玉山 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8 月8 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708117 號函暨賴文欽(帳號00000000 00000)、李國光(帳號 0000000000000 )之存戶交易明細表、銀行傳票共14筆存款 憑條、林志謙黃麗儒彭麗旭、啟亨公司元大寶來證券帳 戶代理委託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交易明細表、江殷貴與石蕙 芸間利用通訊軟體WhatsApp之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1 至11 頁、第59至61頁、第69至81頁反面、第90至92頁反面、第 103 至105 頁、第113 頁、第154 至155 頁反面、第156 至 157 頁反面、第258 至320 頁、第33 4至336 頁反面、第 376 至378 頁、第392 頁、第408 至41 2頁反面、偵二卷第 7 至145 頁、第156 、157 頁、第198 至207 頁、第363 至 376 頁、偵四卷第54至334 頁、偵五卷第49至279 頁)、楊 育靖筆記本、元大證券帳號0000000000 0000 號證券戶交易 明細、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成交買賣前100 名 投資人明細表、邱奕儒永豐證券帳號4513 1客戶基本資料、 集中保管帳戶申請書、徵信與客戶額度審核表、現貨交易查 詢明細表、客戶買賣對帳單、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款交易明細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余志文 之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活期存款交易明細、余 志文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證券帳號920C -0000000 號)證 券存摺明細、余志文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存摺明細(見偵一卷第59至61頁、第180 至 191 頁反面、第229 至237 頁反面、第350 至357 頁)、證



人劉貴有、羅祥雄李佳典、黃秋芬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 表(見偵三卷第68至74頁、第79、80頁、第89、90頁、第95 、96頁)、承啟公司100 年10月21日100 年第1 次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100 年11月9 日、100 年11月15日重大訊息公告 、100 年年報(見偵四卷第25至53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23日臺證密字第1060000606號函暨被 告等13名投資人於100 年7 月1 日至102 年4 月30日期間買 賣承啟科公司股票名細表、2425個股單一證券鉅額交易日成 交資訊(見本院卷二第1 至73頁、第218 頁)、承啟公司公 開發行說明書(本院卷二第222 至425 頁)、100 年8 月22 日「NEW 作業日程表」電子郵件及其附件、扣案之被告江殷 貴筆記型電腦及其照片、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9 月13日「 作業流程」電子郵件列印、100 年8 月29日「New jo b list and time tabl e」電子郵件及其附件「NEW-行程 -1000831」、100 年8 月8 日「彩虹計畫」電子郵件及其附 件、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8 月14日調資伍字第10603278090 號函暨鑑定報告在卷、附表四所示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 第160 至165 頁、第199 至203 頁、本院卷四第119 至124 頁、第191 至197 頁、本院卷五第85至95頁、本院卷七第9 至249 頁)可憑,足認被告江殷貴任意性自白及被告呂禮正 供述與卷證資料相符,堪以認定。
㈡ 被告3 人於100 年7 月1 日確有在七彩虹辦公室,商議如何 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並參與承啟公司私募股份,以入主承啟公 司並取得經營權事宜,會議中被告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 賣出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可以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 之提議,惟被告3 人均知該部分事涉敏感,而未直接紀錄在 會議紀錄中,並有下列證據足堪認定:
1.被告3 人於100 年7 月1 日在深圳七彩虹公司會議後,確有 以下列電子郵件(如附表四所示),逐步遂行在公開市場連 續低價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 ⑴ 100 年8 月8 日,被告呂禮正寄送主旨為「彩虹計畫」之郵 件予被告萬山江殷貴、章格平及呂錦素(如附表四編號一 所示),其內容係針對七彩虹公司入主承啟公司之步驟(即 1.預計從現任者持股中以盤後買入,並自公開市場購入股份 ;2.請現任者將公司資產清理;3.預估淨值降低,現任董事 會通過減資案;4.參與私募)、預計取得股份試算及計算所 須投入資金之說明,此與被告3 人與章格平於100 年7 月1 日會議討論欲入主承啟公司之內容大致相符。
⑵ 100 年8 月29日,被告呂禮正寄送主旨為「New job and ti me Table」之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並在其內規劃



私募之重要作業時程表,且進一步記載工作項目、作業內容 、主辦單位,並分析資金、股份比例及使用帳戶之說明,益 徵被告3 人確有依會議討論,預計以私募方式入主承啟公司 ,且被告呂禮正對於上市公司之相關收購程序及公開市場股 權之讓與具有相當程度之熟稔。
⑶ 100 年9 月13日章格平所寄送予被告3 人及呂錦素,主旨為 「作業流程」之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內容明確 提及;依Robert(按即被告江殷貴)「拉低股價」及策略, 以發揮手裡「彈藥」的作用,而制訂以下作業程序,以確認 在私募前價格「維穩」,且在後續之作業流程中,詳細記載 分工略為:1.每日收市後核對倉位,以便了解彈藥庫存;2. 週六給出本週2046市場分析簡報,並結合週末市場消息面的 信息,確定下一週的市場操作目標(luke,按即被告呂禮正 );…;5.如當日遇到突發事件,股價異常拉高,超出控制 價格區間,並有大量買盤,立即停止操作;6.每日收市後, 填至各方的報表並發送老章(按即章格平)處統計,並制訂 補充「彈藥」計畫等旨,可見其等對於「壓低股價」確有共 同之決議,並要求被告江殷貴呂禮正依作業流程操作,且 被告江殷貴呂禮正事後確有將買賣股價之統計數據回報予 章格平。
⑷ 其後於100 年9 月13日、9 月15日、9 月16日、9 月20日、 9 月21日、9 月27日、9 月30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 月17日、10月19日、10月25日、10月27日(3 封)、10月28 日(2 封)、11月1 日、11月3 日、11月4 日、11月8 日( 2 封),被告江殷貴均有發送「每週股票交易明細表」或「 2046交易明細表」或「明細表」等主旨之電子郵件(如附表 四編號六至十、十二、十三、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五 至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及四 十六所示)予萬山及章格平,並於附件表格內記載交易日期 、買入數量、單價、手續費之表格明細;而被告呂禮正亦於 100 年9 月23日、9 月30日、10月11日、10月14日、10月22 日、10月28日、11月1 日、11月3 日以「2046交易」等主旨 之內容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一、十四、十七、十九、 二十四、三十、三十六、四十所示)予被告萬山江殷貴及 章格平,並與被告江殷貴使用「相同格式」之附件附表交代 其買入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之日期、金額及股數等資訊,可見 被告江殷貴呂禮正確係依章格平於100 年9 月13日郵件中 所制訂之作業流程操作,買賣承啟公司股價之事宜,且被告 萬山亦均在上開郵件收件者中,益徵被告萬山確係經由被告 江殷貴呂禮正之回報電子郵件以掌握壓低股價之進度執行



,而難完全諉為不知。
⑸ 嗣於100 年9 月30日,被告萬山寄送予被告江殷貴呂禮正 、章格平及呂錦素,主旨為「有些聲音出來。還是要控制」 之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該郵件中對話紀錄暱稱 為「老江」(按即被告江殷貴)稱「今天有人硬拉高到6.50 被我硬幹下去」、而暱稱為「sky 」(按即被告萬山)稱「 外面有人知道我跟老柯熟悉,但是怎有人知道我和luke(按 即被告呂禮正)的關係…還好沒有讓他們聯想起來」、被告 萬山最後再稱「要堅守1 個月時間。預祝順利」等旨,復於 同日再以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六所示)回覆表示:10月份 是關鍵的一個月,老江同學可以這次去臺北的時候,多放些 煙霧彈出去,這個很必要的等旨,可見被告江殷貴確有告知 被告萬山在承啟公司股價被拉高時,其將股價壓低,顯見被 告萬山亦知悉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計畫,而100 年10月份亦 距離承啟公司私募定價日(100 年11月9 日)約1 個月時間 ,依前後脈絡,即可推知被告萬山向被告江殷貴呂禮正所 述事件,即係其等為降低私募成本所為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 計畫。
⑹ 於100 年10月20日,呂錦素寄予被告江殷貴呂禮正,主旨 為「…注意事項…SOS 」之電子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二十 三),提及被告江殷貴呂禮正有關於承啟公司之股價變化 ,可能遭證券商、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之注意,因此要求該 2 人須更低調及謹慎,又於郵件中提及「要低價,更要安全 」、「進出不要集中,動作不可大,設定一個目標滿一點」 等語,可見被告江殷貴呂禮正之目標確實係要將承啟公司 之股價壓低,以抵達目標價,而呂錦素則係提醒二人須謹慎 小心,以避免在市場上被發現為異常。
⑺ 於100 年10月28日、10月31日,章格平寄予被告3 人及呂錦 素,主旨分別為「關於持倉統計」、「風險提示」之電子郵 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三及三十四所示),除請被告江殷貴 要將承啟公司股票之統計表格寄給被告呂禮正,讓呂禮正亦 清楚彼此持有之股票外,亦表示承啟公司之價格已朝向其等 預期的區間走,且提醒被告江殷貴呂禮正避免買賣股票集 中在同一證券商,容易被發現係為壓低股價及壓低私募金額 所為,益徵被告3 人確有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另外, 就此郵件被告呂禮正亦回覆(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五所示)稱 :「目前價位約在目標區間中,若無意外應可順利達陣」, 可見被告呂禮正亦清楚瞭解其買賣承啟公司之股票,係為維 持股價在其等預計之範圍,以降低其等私募成本。 ⑻ 迨於私募基準日前夕,100 年11月1 日,章格平回覆予被告



3 人及呂錦素,主旨為「風險提示」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 編號三十八所示),提及「最後這幾天裡面建議Robert的帳 戶多看少動」、「萬一在一、三、五出現大幅度的波動, luke的子彈動用一點,鎮壓一下…也不強求過於壓低,確保 目標實現」等語,亦可見在距離私募最後幾天,其等策略為 被告江殷貴減少買賣,如有必要則由被告呂禮正負責將承啟 公司股票壓低,以達預期之目標。此部分亦與被告呂禮正使 用其人頭帳戶於11月1 日至11月8 日間賣出大量之承啟公司 股票之事實(買賣情形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五)相符,可見被 告呂禮正確實在執行其等壓低股價之計畫內容。 ⑼ 於100 年11月3 日,被告萬山寄予被告江殷貴呂禮正、章 格平及呂錦素,主旨為「Re :2046交易-1102 」之電子郵件 (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九所示),其內容亦係在鼓勵其他人, 剩下幾天努力朝目標邁進。而被告呂禮正亦回覆該郵件(如 附表四編號四十所示),除提出該日交易明細外,另也勉勵 其他人再努力朝目標邁進。
⑽ 於100 年11月9 日(即私募基準日),被告萬山寄予被告江 殷貴、呂禮正、章格平及呂錦素,主旨為「RE :恭喜順利過 關」之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四十七),內容記載:「感謝 大家的努力,大家都辛苦了,改天到台北請大家慶功酒! 」 等語,可見在私募基準日,被告萬山向被告江殷貴呂禮正 及其他參與之人表示感謝,且因達成目標而要共同慶功,更 證被告3 人確有操縱股價之合意。
2.被告江殷貴於104 年9 月4 日之調詢時稱:100 年7 月1 日 之會議係在大陸深圳的七彩虹公司萬山辦公室,參與的人有 萬山呂禮正、章格平及伊共4 人等語(見偵三卷第18頁) 、於104 年10月16日、105 年3 月25日、105 年5 月5 日偵 訊時稱:當日會議記錄上記載「2046」就係指承啟公司,當 時萬山認為承啟公司的價值就是每股6 元左右,伊們有分工 ,一開始伊們藉由鉅額交易取得較多承啟公司股票,金錢來 源係萬山給的,他從香港直接匯款至啟亨公司,因為承啟公 司的股價太高,跟萬山目標價不符,伊在會議上有談及在公 開市場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事,呂禮正應該也有聽到,只是 沒有紀錄,伊們有討論藉由買賣股票,由伊與呂禮正把股價 壓低,讓承啟公司股價達到目標價每股6 元,萬山沒有具體 指示要壓到多少錢,他只有說希望6 元左右,之後還有談很 多次,地點都在深圳,伊找呂禮正賣股票,係因為伊知道他 知道要壓低股價,伊們4 人在談的時候就有提到要壓低股價 這件事,且伊確定當時伊們在談的時候,呂禮正萬山就知 道要先用承啟公司取得百分之8 股權,在市場上賣出來壓低



股價等語(見偵三卷第99至101 頁、第137 頁、138 頁、偵 二卷第488 頁)、於本院中稱:100 年7 月1 日會議有說要 對承啟公司股票收購及賣出,當初有設定目標價,因為承啟 公司係虧錢的公司,希望係用淨值左右的價格來買,私募可 用較低價格購買,因此伊有提議摜壓股價,當時萬山跟呂禮 正都有同意,當時呂禮正萬山在過程中有反對,反對的原 因是焦家會有意見,說焦家可能受損,後來討論結論是因為 私募所得到的價金是進到承啟公司裡面,不是給對方收購的 人,後來就「沒有」人再反對,不過當初呂禮正有提到這個 東西是違法的,所以萬山說「如果有什麼事,會帶滷蛋去監 獄看伊」等語(見卷二第164 至166 頁)、被告呂禮正於 104 年9 月4 日偵查時稱:100 年7 月1 日伊有到萬山位在 深圳的辦公室開會,在場的人還有萬山江殷貴及章格平, 有討論到華東公司有意將持有的承啟公司股份釋出,把經營 權轉給新的經營團隊,即伊、江殷貴萬山,會議記錄中 2046就是指承啟公司,係萬山取的代號,要以啟亨公司盤後 交易承接承啟公司股權、參與承啟公司之後要辦理的私募, 當天開會時,江殷貴在現場有提到,如果伊們可以壓低承啟 公司的股價,就可以降低經營承啟公司的成本,伊與章格平 都反對,而萬山最後表示該怎麼做就怎麼做等語(見偵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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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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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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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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