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0號
CHDA,109,簡,3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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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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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