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2號
CHDV,109,訴,202,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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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暨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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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