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58號
CHDV,109,補,65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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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真豊(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鴻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李真豊許鴻儒之地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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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