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40號
CHDV,109,補,64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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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黃譯萱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瓈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5,394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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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