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賴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