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8號
CHDV,109,補,468,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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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霍竹芸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林詩芳住宜蘭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林詩芳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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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