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240,130元【計算式:(342-5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9.39
平方公尺+342-6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18.13平方公尺+342-
8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88.3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
值均為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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