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6號
CHDV,109,補,446,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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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240,130元【計算式:(342-5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9.39
  平方公尺+342-6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18.13平方公尺+342-
  8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88.3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
  值均為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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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