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劉永凱
相 對 人 鄭秀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收受公文均未由 法警提解出庭陳述,相對人偽造文書不法取得債權,聲請人 將於民國109年9月1日期滿出監後,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件 相關執行、刑事事件,爰聲請停止本件執行程序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執行名義係不法獲取、未獲出庭應訊機會保 障,爰聲請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查相對人係持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1份為執 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等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而聲請人並未就上開確 定支付命令,提起訴訟救濟。其徒以執行名義係不法獲取, 其未獲出庭應訊機會保障,而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所述理由 非屬首揭法條所定得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是聲請人所提停 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