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0號
CHDV,109,消債清,1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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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文忠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文忠自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 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 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 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與最大債權銀 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踐行法 院前置調解(案號: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號,該案 卷下稱前置調解卷),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㈠程序方面: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富邦銀行踐行法院前置 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置調解卷,核閱 屬實。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
依債權人富邦銀行陳報之聲請人無擔保債務餘額共計 404,007元(前置調解卷第21頁至第22頁、本院卷第65頁) 。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
1.薪資或固定收入:聲請人原領有每月3,628元之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惟自109年1月起該補助遭取消(本院卷第9 頁、第71頁、第171頁至第175頁),目前聲請人無任何收 入,核無不合,堪予採認。
2.其他財產:聲請人存款1,453元(本院卷第81頁至第87頁 )、名下有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76股(本 院卷第169頁)。此外,聲請人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 務,有聲請人106至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 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0頁)。 ㈣聲請人必要生活費支出: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定之;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 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 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每 月有交通費、電話費、膳食費、醫療費、健保費、水電瓦斯 費、租金等支出,合計每月必要生活費支出為11,049元(本 院卷第99頁、第171 頁)。本院參酌107 年至109 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均為12,388元,依前揭規定計算之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為每月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1.2 倍=14,8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所陳上揭 數額11,049元,仍低於前揭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 定計算所得之14,866元,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㈤依上所述,聲請人並無收入,上揭個人必要生活費支出 11,049元已有賴親友接濟,遑論有餘額可供清償所積欠之債 務。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 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未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此外,本院審酌聲請 人名下尚有存款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76股 ,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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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