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2號
CHDV,109,家繼簡,2,2020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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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俊旭 


被   告 黃洪淑唇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螢 

被   告 黃俊堡 

      黃雪娥 


      黃秀芳 

      黃春梅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黃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㈢⒊(即原判決第4頁)第22行關於「被告陳林彩屏」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洪淑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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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