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0號
CHDV,109,家繼簡,1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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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黃松田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黃進興 


      黃進裕 

      黃簾凱 

      張華菊 

      黃旭弘 

      黃旭民 

      黃麗蓉 



      黃雅菁 


      黃文貴 



      黃文進 


      盧勝雄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盧建龍 

被   告 黃元靖 

      陳黃麗華




      黄素眞(即黃素真)



      蔡嘉興 

      黃耀霆 

      黃胡成禧

      黃議瑩 

      黃珮榕 

      黃秀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麗止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3、4、5、6、7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盧勝雄黃胡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黃珮榕黃秀姍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就其等被繼承人盧月女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盧勝雄黃胡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勝富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珮榕黃秀姍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高成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權利範圍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6、7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權利範圍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之權利範圍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採四捨五入計算,被告等不足新台幣1元部分均捨去,該餘額再全歸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黃進裕黃元靖到庭外,其餘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 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以:
㈠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旺於日據昭和18年9月3日死亡,死亡時遺 有如附表一編號1、2、8、9所示之土地;另兩造之被繼承人 黃樹宗於民國38年4月15日死亡(絕嗣),死亡時遺有如附 表一編號3、4、5、6、7所示之土地。而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之土地於87年4月20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登記為被告黃 進興、黃進裕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雅菁黃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原告黃松田與訴外人黃麗止盧月女黃勝富黃高成、黃李、黃進來等人公同共有;編號8、9 所示之土地於90年6月6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登記為被告黃 進興、黃進裕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雅菁黃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原告黃松田與訴外人盧月女黃勝富黃高成、黃李、黃進來等人公同共有;附表一編號3、4所示 之土地於87年5月5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登記為被告黃進興黃進裕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 雅菁、黃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 眞(即黃素真)、原告黃松田與訴外人黃麗止盧月女、黃 勝富、黃高成、黃李、黃進來等人公同共有;附表一編號5 、6、7所示之土地於87年6月9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登記為 被告黃進興黃進裕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雅菁黃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元靖、陳黃 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原告黃松田與訴外人黃麗止盧月女黃勝富黃高成、黃李、黃進來等人公同共有。嗣



黃麗止於107年8月2日死亡,其配偶王愛隆及第一順位之繼 承人王糧瑚王庭歡均已拋棄繼承,故黃麗止之應繼分應由 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 眞(即黃素真)繼承,被告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 素眞(即黃素真)卻怠於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編號1、2、3 、4、5、6、7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盧月女於100年1月 1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胡成禧黃議瑩、黃 耀霆、黃元靖黃珮榕黃秀姍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 素真)卻怠於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黃勝富於100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 胡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 黃素真)卻怠於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黃高成於97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珮榕黃秀姍亦怠於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爰訴請黃麗止盧月女黃勝富黃高成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並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四項聲明所示。另黃 李、黃進來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則分別由被告蔡嘉興黃耀霆繼承取得。
㈡又被繼承人黃旺留有現存之遺產為附表一編號1、2、8、9所 示之土地,因兩造始終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僅登記公 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黃旺之 遺產予以分割。為此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旺所遺如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比例應如附表二所示(各繼 承人之應繼分詳如附件一繼承系統表所示),而分割後兩造 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得之權利範 圍,則如附表二所示。至於兩造公同共有黃旺所遺如附表一 編號8、9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比例,應如附表三所示(各繼 承人之應繼分詳如附件二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而分割後兩 造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得之權利 範圍,則如附表三所示。
㈢兩造亦始終無法就被繼承人黃樹宗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 5、6、7所示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僅登記公同共有),爰 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為此,兩造公同共有黃樹 宗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5、6、7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比 例,應如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詳如附件 三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而分割後兩造就坐落彰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得之權利範圍, 則如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方面:




㈠被告黃進裕黃元靖表示:對原告之請求,並無意見。 ㈡被告黃文進曾到庭稱沒意見;被告黃素真曾到庭稱伊不知有 無拋棄繼承;被告盧勝雄之法定代理人、蔡嘉興曾到庭均稱 希望伊應繼分權利,可以賣給原告;其餘被告等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 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 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旺於日據昭和18年9月3日 死亡,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2、8、9所示之土地;另 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樹宗(於民國38年4月15日死亡,為黃旺 之三子,絕嗣)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3、4、5、6、7所 示之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為此,兩造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黃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8、9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 比例,應各如附表二、三所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樹 宗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5、6、7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比 例,應各如附表四、五所示。又附表一編號1、2、3、4、5 、6、7所示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黃麗止,業於107年8月2日 死亡,其配偶王愛隆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王糧瑚王庭歡均 已拋棄繼承,其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對其所遺留之上開7筆土地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盧月 女,業於100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胡 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黃珮榕黃秀姍、陳黃麗 華、黃素眞(即黃素真)對其所遺留之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黃勝富 ,業於100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盧勝雄、黃胡成 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 真)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黃高成,於97年5月17日死 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珮榕黃秀姍對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 示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 第三類謄本、本院84年度訴字第381號、85年度訴字第922號



民事判決影本、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 2397、2844號拋棄繼承卷可稽,且為到庭之部分被告所不爭 執,其餘大多數被告等經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 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就被 繼承人黃旺黃樹宗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應如附表二、三、 四、五所示。
㈢按分割共有物(公同共有之遺產)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 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 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 ,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 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 推總會議決議(二)、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 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如附表一編號1、2、 8、9所示之土地,為被繼承人黃旺之遺產;如附表一編號3 、4、5、6、7所示之土地,為被繼承人黃樹宗(為黃旺之三 子、絕嗣)之遺產。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在附表一所示遺 產未辦妥上述繼承登記前,即無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故為 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之 訴合併提起,即以併訴請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被告之人, 辦理繼承登記。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盧勝雄黃元靖、陳黃 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麗止所遺公 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3、4、5、6、7所示之土地,辦 理繼承登記;被告盧勝雄黃胡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 元靖、黃珮榕黃秀姍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 就其等被繼承人盧月女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盧勝雄黃胡成禧黃議瑩黃耀霆黃元靖陳黃麗華黃素眞(即黃素真)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黃勝富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珮榕黃秀姍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高成所遺公同共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㈣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 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 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有 大部分被告等經通知均未到庭,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 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 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 案,系爭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符合遺產之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 亦未影響被告等人依應繼分比例計算應分得之權利。從而, 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旺黃樹宗所遺之遺產 ,按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含再轉 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本件裁判費僅新台幣3530元,應由兩造按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並採四捨五入計算,被告等 之比例較微少者,若有不足一元部分均捨去,餘額再全歸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183.30 │公同共有1分之1 │
├──┼─────────────┼──────┼─────────┤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399.31 │公同共有8分之1 │
├──┼─────────────┼──────┼─────────┤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296.75 │公同共有16分之1 │
├──┼─────────────┼──────┼─────────┤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125 │公同共有1分之1 │
├──┼─────────────┼──────┼─────────┤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291.35 │公同共有144分之6 │
├──┼─────────────┼──────┼─────────┤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60.96 │公同共有144分之6 │
├──┼─────────────┼──────┼─────────┤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55.03 │公同共有1分之1 │
├──┼─────────────┼──────┼─────────┤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460.44 │公同共有12分之1 │
├──┼─────────────┼──────┼─────────┤
│9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40.05 │公同共有1分之1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
│ │ │ │江夏段263地號土地 │江夏段264地號土地 │
│ │ │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
├──┼────┼─────┼─────────┼─────────┤
│ 01 │張華菊 │1/20 │1/20 │1/160 │
├──┼────┼─────┼─────────┼─────────┤
│ 02 │黃旭弘 │1/20 │1/20 │1/160 │
├──┼────┼─────┼─────────┼─────────┤
│ 03 │黃旭民 │1/20 │1/20 │1/160 │
├──┼────┼─────┼─────────┼─────────┤
│ 04 │黃麗蓉 │1/20 │1/20 │1/160 │
├──┼────┼─────┼─────────┼─────────┤
│ 05 │黃雅菁 │1/20 │1/20 │1/160 │
├──┼────┼─────┼─────────┼─────────┤
│ 06 │黃簾凱 │1/20 │1/20 │1/160 │
├──┼────┼─────┼─────────┼─────────┤
│ 07 │黃松田 │1/10 │1/10 │1/80 │
├──┼────┼─────┼─────────┼─────────┤
│ 08 │黃文進 │1/10 │1/10 │1/80 │
├──┼────┼─────┼─────────┼─────────┤
│ 09 │黃文貴 │1/10 │1/10 │1/80 │
├──┼────┼─────┼─────────┼─────────┤
│ 10 │黃進興 │6/40 │6/40 │6/320 │
├──┼────┼─────┼─────────┼─────────┤
│ 11 │黃進裕 │6/40 │6/40 │6/320 │
├──┼────┼─────┼─────────┼─────────┤
│ 12 │蔡嘉興 │1/20 │1/20 │1/160 │
├──┼────┼─────┼─────────┼─────────┤
│ 13 │盧勝雄 │227/25200 │227/25200 │227/201600 │
├──┼────┼─────┼─────────┼─────────┤




│ 14 │黃元靖 │227/25200 │227/25200 │227/201600 │
├──┼────┼─────┼─────────┼─────────┤
│ 15 │陳黃麗華│227/25200 │227/25200 │227/201600 │
├──┼────┼─────┼─────────┼─────────┤
│ 16 │黃素真 │227/25200 │227/25200 │227/201600 │
├──┼────┼─────┼─────────┼─────────┤
│ 17 │黃耀霆 │118/18900 │118/18900 │118/151200 │
├──┼────┼─────┼─────────┼─────────┤
│ 18 │黃胡成禧│13/18900 │13/18900 │13/151200 │
├──┼────┼─────┼─────────┼─────────┤
│ 19 │黃議瑩 │13/18900 │13/18900 │13/151200 │
├──┼────┼─────┼─────────┼─────────┤
│ 20 │黃佩榕 │40/12600 │40/12600 │40/100800 │
├──┼────┼─────┼─────────┼─────────┤
│ 21 │黃秀姍 │40/12600 │40/12600 │40/100800 │
└──┴────┴─────┴─────────┴─────────┘
附表三: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
│ │ │ │江夏段437地號土地 │江夏段359地號土地 │
│ │ │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
├──┼────┼──────┼─────────┼─────────┤
│ 01 │張華菊 │1/20 │1/20 │1/240 │
├──┼────┼──────┼─────────┼─────────┤
│ 02 │黃旭弘 │1/20 │1/20 │1/240 │
├──┼────┼──────┼─────────┼─────────┤
│ 03 │黃旭民 │1/20 │1/20 │1/240 │
├──┼────┼──────┼─────────┼─────────┤
│ 04 │黃麗蓉 │1/20 │1/20 │1/240 │
├──┼────┼──────┼─────────┼─────────┤
│ 05 │黃雅菁 │1/20 │1/20 │1/240 │
├──┼────┼──────┼─────────┼─────────┤
│ 06 │黃簾凱 │1/20 │1/20 │1/240 │
├──┼────┼──────┼─────────┼─────────┤
│ 07 │黃松田 │1/10 │1/10 │1/120 │
├──┼────┼──────┼─────────┼─────────┤
│ 08 │黃文進 │1/10 │1/10 │1/120 │
├──┼────┼──────┼─────────┼─────────┤
│ 09 │黃文貴 │1/10 │1/10 │1/120 │
├──┼────┼──────┼─────────┼─────────┤




│ 10 │黃進興 │6/40 │6/40 │6/480 │
├──┼────┼──────┼─────────┼─────────┤
│ 11 │黃進裕 │6/40 │6/40 │6/480 │
├──┼────┼──────┼─────────┼─────────┤
│ 12 │蔡嘉興 │1/20 │1/20 │1/240 │
├──┼────┼──────┼─────────┼─────────┤
│ 13 │盧勝雄 │48/5600 │48/5600 │48/67200 │
├──┼────┼──────┼─────────┼─────────┤
│ 14 │黃元靖 │48/5600 │48/5600 │48/67200 │
├──┼────┼──────┼─────────┼─────────┤
│ 15 │陳黃麗華│48/5600 │48/5600 │48/67200 │
├──┼────┼──────┼─────────┼─────────┤
│ 16 │黃素真 │48/5600 │48/5600 │48/67200 │
├──┼────┼──────┼─────────┼─────────┤
│ 17 │黃耀霆 │2478/352800 │2478/352800 │2478/0000000 │
├──┼────┼──────┼─────────┼─────────┤
│ 18 │黃胡成禧│273/352800 │273/352800 │273/0000000 │
├──┼────┼──────┼─────────┼─────────┤
│ 19 │黃議瑩 │273/352800 │273/352800 │273/0000000 │
├──┼────┼──────┼─────────┼─────────┤
│ 20 │黃佩榕 │40/11200 │40/11200 │40/134400 │
├──┼────┼──────┼─────────┼─────────┤
│ 21 │黃秀姍 │40/11200 │40/11200 │40/134400 │
└──┴────┴──────┴─────────┴─────────┘
附表四: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
│ │ │ │江夏段390地號土地 │江夏段391地號土地 │江夏段392地號土地 │
│ │ │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
├──┼────┼──────┼─────────┼─────────┼─────────┤
│ 01 │張華菊 │1/30 │1/720 │1/720 │1/30 │
├──┼────┼──────┼─────────┼─────────┼─────────┤
│ 02 │黃旭弘 │1/30 │1/720 │1/720 │1/30 │
├──┼────┼──────┼─────────┼─────────┼─────────┤
│ 03 │黃旭民 │1/30 │1/720 │1/720 │1/30 │
├──┼────┼──────┼─────────┼─────────┼─────────┤
│ 04 │黃麗蓉 │1/30 │1/720 │1/720 │1/30 │
├──┼────┼──────┼─────────┼─────────┼─────────┤
│ 05 │黃雅菁 │1/30 │1/720 │1/720 │1/30 │
├──┼────┼──────┼─────────┼─────────┼─────────┤




│ 06 │黃簾凱 │1/30 │1/720 │1/720 │1/30 │
├──┼────┼──────┼─────────┼─────────┼─────────┤
│ 07 │黃松田 │1/15 │1/360 │1/360 │1/15 │
├──┼────┼──────┼─────────┼─────────┼─────────┤
│ 08 │黃文進 │1/15 │1/360 │1/360 │1/15 │
├──┼────┼──────┼─────────┼─────────┼─────────┤
│ 09 │黃文貴 │1/15 │1/360 │1/360 │1/15 │
├──┼────┼──────┼─────────┼─────────┼─────────┤
│ 10 │黃進興 │1/10 │1/240 │1/240 │1/10 │
├──┼────┼──────┼─────────┼─────────┼─────────┤
│ 11 │黃進裕 │1/10 │1/240 │1/240 │1/10 │
├──┼────┼──────┼─────────┼─────────┼─────────┤
│ 12 │蔡嘉興 │1/5 │1/120 │1/120 │1/5 │
├──┼────┼──────┼─────────┼─────────┼─────────┤
│ 13 │盧勝雄 │227/6300 │227/151200 │227/151200 │227/6300 │
├──┼────┼──────┼─────────┼─────────┼─────────┤
│ 14 │黃元靖 │227/6300 │227/151200 │227/151200 │227/6300 │
├──┼────┼──────┼─────────┼─────────┼─────────┤
│ 15 │陳黃麗華│227/6300 │227/151200 │227/151200 │227/6300 │
├──┼────┼──────┼─────────┼─────────┼─────────┤
│ 16 │黃素真 │227/6300 │227/151200 │227/151200 │227/6300 │
├──┼────┼──────┼─────────┼─────────┼─────────┤
│ 17 │黃耀霆 │118/4725 │118/113400 │118/113400 │118/4725 │
├──┼────┼──────┼─────────┼─────────┼─────────┤
│ 18 │黃胡成禧│13/4725 │13/113400 │13/113400 │13/4725 │
├──┼────┼──────┼─────────┼─────────┼─────────┤
│ 19 │黃議瑩 │13/4725 │13/113400 │13/113400 │13/4725 │
├──┼────┼──────┼─────────┼─────────┼─────────┤
│ 20 │黃佩榕 │40/3150 │40/75600 │40/75600 │40/3150 │
├──┼────┼──────┼─────────┼─────────┼─────────┤
│ 21 │黃秀姍 │40/3150 │40/75600 │40/75600 │40/3150 │
└──┴────┴──────┴─────────┴─────────┴─────────┘
附表五: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兩造就彰化縣大村鄉│
│ │ │ │江夏段378地號土地 │江夏段380地號土地 │
│ │ │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
├──┼────┼──────┼─────────┼─────────┤
│ 01 │張華菊 │1/30 │1/480 │1/30 │
├──┼────┼──────┼─────────┼─────────┤




│ 02 │黃旭弘 │1/30 │1/480 │1/30 │
├──┼────┼──────┼─────────┼─────────┤
│ 03 │黃旭民 │1/30 │1/480 │1/30 │ ├──┼────┼──────┼─────────┼─────────┤
│ 04 │黃麗蓉 │1/30 │1/480 │1/30 │ ├──┼────┼──────┼─────────┼─────────┤
│ 05 │黃雅菁 │1/30 │1/480 │1/30 │ ├──┼────┼──────┼─────────┼─────────┤
│ 06 │黃簾凱 │1/30 │1/480 │1/30 │ ├──┼────┼──────┼─────────┼─────────┤
│ 07 │黃松田 │1/15 │1/240 │1/15 │ ├──┼────┼──────┼─────────┼─────────┤
│ 08 │黃文進 │1/15 │1/240 │1/15 │ ├──┼────┼──────┼─────────┼─────────┤
│ 09 │黃文貴 │1/15 │1/240 │1/15 │ ├──┼────┼──────┼─────────┼─────────┤
│ 10 │黃進興 │1/10 │1/160 │1/10 │ ├──┼────┼──────┼─────────┼─────────┤
│ 11 │黃進裕 │1/10 │1/160 │1/10 │ ├──┼────┼──────┼─────────┼─────────┤
│ 12 │蔡嘉興 │1/5 │1/80 │1/5 │ ├──┼────┼──────┼─────────┼─────────┤
│ 13 │盧勝雄 │227/6300 │227/100800 │227/6300 │ ├──┼────┼──────┼─────────┼─────────┤
│ 14 │黃元靖 │227/6300 │227/100800 │227/6300 │ ├──┼────┼──────┼─────────┼─────────┤
│ 15 │陳黃麗華│227/6300 │227/100800 │227/6300 │ ├──┼────┼──────┼─────────┼─────────┤
│ 16 │黃素真 │227/6300 │227/100800 │227/6300 │ ├──┼────┼──────┼─────────┼─────────┤
│ 17 │黃耀霆 │118/4725 │118/75600 │118/4725 │ ├──┼────┼──────┼─────────┼─────────┤
│ 18 │黃胡成禧│13/4725 │13/75600 │13/4725 │ ├──┼────┼──────┼─────────┼─────────┤
│ 19 │黃議瑩 │13/4725 │13/75600 │13/4725 │ ├──┼────┼──────┼─────────┼─────────┤
│ 20 │黃佩榕 │40/3150 │40/50400 │40/3150 │ ├──┼────┼──────┼─────────┼─────────┤
│ 21 │黃秀姍 │40/3150 │40/50400 │40/3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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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