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80號
CHDV,109,司聲,28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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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代 理 人 洪介宇 
相 對 人 盧棋翔 

      盧枝清 

      盧金連 

      盧麗華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387號判決,訴訟費用部分則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 下同)13,540元由兩造各負擔6分之1,並已確定在案,經本 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



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
├─────┼─────────┼──────┼────────┤
│第一審裁判│ 13,375 │聲請人 │109年3月26日 │
│費 │ │ │ │
├─────┼─────────┼──────┼────────┤
│戶政規費 │ 75 │同上 │109年4月16日 │
├─────┼─────────┼──────┼────────┤
│地政規費 │ 80 │同上 │109年4月16日 │
├─────┼─────────┼──────┼────────┤
│申請公司抄│ 10 │同上 │109年4月16日 │
│錄本規費 │ │ │ │
├─────┴─────────┴──────┴────────┤
│合計:13,540元。 │
└───────────────────────────────┘
 
附表:
┌──────┬─────┬─────────┬─────────┐
│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 │分擔比例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
├──────┼─────┼─────────┼─────────┤
盧棋翔 │6分之1 │ 2,256 │ 2,256 │
├──────┼─────┼─────────┼─────────┤
盧枝清 │6分之1 │ 2,256 │ 2,256 │
├──────┼─────┼─────────┼─────────┤




盧金連 │6分之1 │ 2,256 │ 2,256 │
├──────┼─────┼─────────┼─────────┤
盧麗華 │6分之1 │ 2,256 │ 2,256 │
├──────┼─────┼─────────┼─────────┤
│玉嘉投資有限│6分之1 │ 2,256 │ 2,256 │
│公司 │ │ │ │
├──────┼─────┼─────────┼─────────┤
│富熙資產管理│6分之1 │即聲請人 │ 即聲請人 │
│有限公司 │ │ │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 用額新臺幣13,540元,乘以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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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