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091號
CHDV,109,司繼,109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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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蔣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蔣德波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蔣德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段000巷0弄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9年5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蔣德波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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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