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9年度,57號
CHDV,109,司簡聲,57,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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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賴志忠 

      蔡素幸 
      賴柯惠娟
      葉里華 
      劉賴碧珍

      朱虹霏 

      賴家妤 
      賴銘鴻 
      賴彰州 

      賴劉日 


相 對 人 賴美燕  遷出國外(應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與分割遺產訴訟,應給 付相對人補償金,且相對人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按相對人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登記之國外地址寄發存證信函,惟遭郵務 機關以「inconnu/Adresse Insuffisante」為由退回,致聲 請人無從通知相對人領取該補償金,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司簡聲字第40號以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留存之護照 加簽資料卡記載之國外地址資料為「WIESLAuF STR.30 D‧ 0000 Rdbg–OBERNDORF(德國)」,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情形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嗣將該領取補償金通知 按前開德國地址送達,惟遭郵務機關以「inconnu/Adresse Insuffisante(尋覓無著/地址不全)」為由退回等情,有 聲請人所提退郵信封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



無誤。是以,聲請人按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留存之國 外地址寄發領取補償金之通知,既遭郵務機關以尋覓無著或 地址不全為由退回,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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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