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HAM TIEN DUNG
(中譯:范進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09,895元
,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
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目前尚欠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
玖拾伍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
?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
,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
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