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032號
CHDV,109,司票,2032,202008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賴本章 
上列聲請人賴本章因與相對人吳淑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
本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淑芬(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