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32號聲 請 人 賴本章 上列聲請人賴本章因與相對人吳淑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本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淑芬(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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