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聲 請 人 曾士庭 上列聲請人曾士庭因與相對人賴鳳寶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士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未載所欲請求之利率,請具狀更正之。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鳳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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