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983號
CHDV,109,司票,198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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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曾士庭 


上列聲請人曾士庭因與相對人賴鳳寶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曾士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載所欲請求之利率,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鳳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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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