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林千紋
上列聲請人林千紋因與相對人陳昆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千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未記載有無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請依票據法
第124條準用同法95條本文規定,補正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
爭本票?(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
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95條本文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