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19號
CHDV,109,司拍,11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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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仲佑 


相 對 人 黃秀芬即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5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28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6月25日,遲延利 息按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按年利率36%計算之,並提供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 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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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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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心鄉 │五通 │ │0000-0000 │ │ │ │125.13 │1/4 │ │




├──┼───┼────┼────┼────┼────────┼─┼──┼──┼──────┼─────────┼──────┤
│002 │彰化縣│埔心鄉 │五通 │ │0000-0000 │ │ │ │179.15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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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