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錫謀即洪淑
美之遺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
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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