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54號
CHDV,109,司司,5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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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春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頡隆有限公司(00000000)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
  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
  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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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頡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