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春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頡隆有限公司(00000000)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
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
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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