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23號
CHDV,109,司促,982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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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方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
     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
     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
     、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
     400及500元。」
  (三)、相對人方玉美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
     人之債權金額為33601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5年8月9
     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
     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
     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四)、相對人方玉美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
     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
     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違約
     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
     年4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
     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5年6月20日
     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
     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五)、相對人方玉美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
     3316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33168元為自93年11
     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玉美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33168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玉美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33168 │     │月10日起  │      │00元違約金、逾│
│  │元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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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