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薛錦堂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薛錦堂(住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鎮平巷52號之
1)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6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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