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12號
CHDV,109,司促,9612,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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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薛錦堂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薛錦堂(住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鎮平巷52號之
  1)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6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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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