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30號
CHDV,109,司促,1023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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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貴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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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