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89號
CHDV,109,司促,1018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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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鍾淑秋 


債 務 人 蔡采邑即蔡芷榛即蔡宛凌即蔡環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3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
    80期,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
    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194,318元,總債權金額為194,318元,惟詎料前開
    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83,654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
    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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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