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87號
CHDV,109,司促,10187,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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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鍾淑秋 


債 務 人 洪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新臺
  幣伍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
    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6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 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1月起,分
    80期,利率12.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
    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17,881元及信用貸款53,644元,總債權金額為71,5
    2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2月9日,餘
    欠現金卡款本金17,881元、信用貸款本金53,644元,前
    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
    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
    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慧菁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88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2│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日止    │       │
├──┼───┼─────┼──────┼──────┼───────┤
│ 002│新臺幣│洪慧菁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53644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洪慧菁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644 │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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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