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09號
CHDV,109,司促,1000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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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添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
     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
     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
     、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
     四百元及五百元。」,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黃添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
     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5263元,所
     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9月9日,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
     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四)、信用卡債權部分:
    (1)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
     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15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2)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
     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6年1月24
     日,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及
     其期限利益,並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
     償之款項金額加計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添旺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4946元│     │96年9月10日 │日止    │       │
│  │   │     │起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添旺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4946元│     │月10日起  │      │150元,違約金 │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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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