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28號
CHDV,109,亡,28,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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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岳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韓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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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