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45號
CHDV,108,訴,845,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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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   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被   告 謝俊賢 

被   告 謝煥騰 
被   告 謝文國 
被   告 謝溫南 
被   告 謝群偉 
被   告 謝智富 
被   告 謝陳秀鳳

被   告 謝雅如 

被   告 謝佳玄 

被   告 謝彥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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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