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20號
CHDV,108,簡上,120,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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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慶昌 
特別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景惠 
被上訴人  陳杜春綢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㈠主文中第二項第五、六、七行關於「編號乙部分面積6565 .87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陳景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部分面積6565.87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陳景惠按附表一共有取得比例欄之比例共同取得」;㈡附表一中分配取得編號乙之取得人陳景惠陳杜春綢關於共有取得比例「陳景惠103/126、陳杜春綢1/63」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景惠103 /105、陳杜春綢2/1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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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